危險平台、液體等的圍封 意外的 預防 在 每間應呈報工場內─ (1985年第50號第9條) (a) 所有平台、 樓面的 坑槽及孔洞以及其他可對人構成危險的 地方; 及 (b) 所有盛載有滾燙、 腐蝕性或 有毒液體的 器冊, 須加以安全圍封, 高度不少於900毫米, 或 以其他使處長感到滿意的 方式加以防護。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