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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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 - REGULATION 21
受僱的人的職責
(1) 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中的 人, 不得故意干擾或 不當地使用為確保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 人的 健康、 安全或
福利而依據本條例提供的 工具、 器具、 設施 或 其他物件, 而凡有為確保健康或 安全而根據本條例提供給上述的
人使用的 工具或 器具, 該人須予以使用。
(2) (由1989年第71號第13條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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