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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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險事故”(dangerous occurrence) 指附表1所指明的 事故; (196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身分證”(identity card) 指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發出的 身分證; (196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物料”(material)
包括廢料及碎料; (1978年第157號法律公告)
“耐火物料”(fire-resisting material) 指經由建築事務監督證明為具耐火性能的
建築物料;
“幹事會”(executive) 就職工會而言, 指獲會員委託管理職工會事務的 組織, 並指當其時執行職工會會長、
主席、 副主席、 秘書或 司庫職能的 人;
(196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傳動裝置”(mill-gearing) 包括將運動或 動力傳送到任何機器的 每個軸、 輪、
鼓及滑輪以及其他器具;
“職工會”(trade union) 指根據《 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註冊的 職工會; (196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覆蓋層”(overburden) 就石礦場而言, 指在 石礦場開採的 花崗巖、 斑巖或 石灰巖之上所覆蓋的 任何其他物質。
(1969年第29號法律公告)
(1980年第11號第6條; 1996年第302號法律公告)
“危險事故”(dangerous occurrence)
“身分證”(identity card)
“物料”(material)
“耐火物料”(fire-resisting material)
“幹事會”(executive)
“傳動裝置”(mill-gearing)
“職工會”(trade union)
“覆蓋層”(over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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