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從事的工作相當不可能會超過6個月完成則僱員獲豁免身體檢查 凡任何年滿21歲的 人將在 本部所適用的 任何工業經營中受僱從事地底工作, 而勞工處處長或 任何獲他以書面授權的 人員信納該人將受僱從事的 地底工作相當不可能會超 過6個月完成, 則即使該人沒有就該項僱用接受第16C(1)(a)條所規定的 身體檢查, 勞工處處長或 該獲授權人員可以書面批准僱用該人從事該類工作, 期限由勞工 處處長或 該獲授權人員指明, 但不得超逾6個月。 (196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