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在工業經營中受僱從事地底工作的人的登記冊 (1) 本部所適用的 每一工業經營, 其東主須按照本條備存或 安排備存一份登記冊。 (2) 登記冊須按照訂明的 格式, 就每名在 工業經營中受僱從事地底工作的 人─(見附表2表格1) (a) 指明其姓名地址; (b) 指明其身分證號碼(如有身分證者); (c) 指明其出生日期; (d) 附有其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e) 指明他在 該工業經營中首次開始從事地底工作的 日期; 及 (f) 指明他按照第16C(3)條每次接受身體檢查的 日期。 (1969年第13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