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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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2
釋義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關資格”(relevant qualification) 就某指定工種而言, 指本條例附表1第1、 2或
3部第4欄中與該指定工種相對之處所列的 資格;
“首段期間”(first period)
指於2005年12月29日開始並於2006年2月28日終結時屆滿的 一段期間;
“第二段期間”(second period)
指於2006年3月1日開始並於2006年4月30日終結時屆滿的 一段期間;
“第三段期間”(third period)
指於2006年5月1日開始並於2006年6月30日終結時屆滿的 一段期間;
“第四段期間”(fourth period)
指於2006年7月1日開始並於2006年8月31日終結時屆滿的 一段期間。
(2) 就本規例而言, 一項註冊申請即一項根據本條例第39(1)條提出的
—
(a)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1或 2部所列的 一個指定工種的 註冊熟練技工的 申請;
(b)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1或 2部所列的 一個指定工種的 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 申請;
(c)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2或 3部所列的 一個指定工種的 註冊半熟練技工的 申請;
(d)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2或 3部所列的 一個指定工種的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 申請; 或
(e) 尋求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的 申請。
(3) 就本規例而言, 一項註冊續期申請即一項根據本條例第44(5)條提出的
—
(a) 將作為本條例附表1第1或 2部所列的 一個指定工種的 註冊熟練技工的 註冊續期的 申請;
(b) 將作為本條例附表1第2或 3部所列的 一個指定工種的 註冊半熟練技工的 註冊續期的 申請; 或
(c) 將作為註冊普通工人的 註冊續期的 申請。
“有關資格”(relevant qualification)
“首段期間”(first period)
“第二段期間”(second period)
“第三段期間”(third period)
“第四段期間”(fourth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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