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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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3
退還註冊續期申請費用:註冊續期不足36個月的情況
(1) 如—
(a) 註冊主任接納某項註冊續期申請; 而
(b) 根據本條例第44(1)條就該項註冊指明的 屆滿日期在 有關日期後的 36個月之內,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則註冊主任須退還就該項申請繳付的 部分費用。
(2) 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所得的 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H
── × (1095
–
B), 1095 在 以上公式中— H 代表就有關申請繳付的 費用的 款額; 而 B
代表於有關日期開始並於根據本條例第44(1)條就該項註冊指明的 屆滿日期當日終結時屆滿的 期間所涵蓋的 日數。
(2005年第205號法 律公告)
(3) 在 本條中,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具有在 本條例第44(10)條中“有關日期”的 定義的 (b)、 (c)或 (d)段 給予該詞的
涵義。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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