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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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2
退還註冊申請費用:申請人的臨時註冊在36個月內即屆滿的情況
(1) 本條在 以下情況下適用—
(a) 某人是某指定工種的 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b) 該人申請註冊為該工種的 註冊熟練技工或 註冊半熟練技工; 及
(c) 註冊主任接納該項申請。
(2) 註冊主任如信納在 第(1)(a)款所提述的 人的 註冊憑藉本條例第45(1)(b)或 (2)(b)條屆滿的 日期當日, 該項註冊的
有效期不足 36個月, 則註冊主任須退還就該人的 該項註冊申請繳付的 費用或 部分費用。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 如有關申請是在 首段期間內提出的 , 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所得的 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852
– (C
– 243)]。 852
(4)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 如有關申請是在 第二段期間內提出的 , 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所得的 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912
– (C
– 183)]。 912
(5)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 如有關申請是在 第三段期間內提出的 , 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所得的 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973
– (C
– 122)]。 973
(6)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 如有關申請是在 第四段期間內提出的 , 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所得的 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1034
– (C
– 61)]。 1034
(7) 如有關申請是在 任何其他時間提出的 , 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所得的
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1095
– C)。 1095
(8) 如按照第(3)、 (4)、 (5)或 (6)款所列的 公式而計算得出的 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 款額, 大於已就有關申請繳付的
費用的 款額, 則 須予退還的 款額即為已繳付的 費用的 款額。
(9) 在 第(3)、 (4)、 (5)、 (6)及(7)款所列的 公式中—
(a) G代表就有關的 指定工種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 註冊申請繳付的 費用; 而
(b) C代表在 符合以下說明的 期間所涵蓋的 日數—
(i) 於就有關的 指定工種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 註冊日期開始; 並
(ii) 於就該指定工種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或 註冊半熟練技工的 註冊日期當日終結時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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