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第583B章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29/12/2005 (第583章第63條) [2005年12月29日] (本為2005年第166號法律公告)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29/12/2005 第1部 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 生效日期 VerDate: 第1部 導言 本規例自2005年12月29日起實施。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29/12/2005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關資格”(relevant qualification) 就某指定工種而言,指本條例附表1第1、2或3部第4欄中與該指定工種相對之處所列的資格; “首段期間”(first period) 指於2005年12月29日開始並於2006年2月28日終結時屆滿的一段期間; “第二段期間”(second period) 指於2006年3月1日開始並於2006年4月30日終結時屆滿的一段期間; “第三段期間”(third period) 指於2006年5月1日開始並於2006年6月30日終結時屆滿的一段期間; “第四段期間”(fourth period) 指於2006年7月1日開始並於2006年8月31日終結時屆滿的一段期間。 (2) 就本規例而言,一項註冊申請即一項根據本條例第39(1)條提出的— (a)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個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的申請; (b)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個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的申請; (c)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個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申請; (d) 尋求註冊為本條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個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申請;或 (e) 尋求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的申請。 (3) 就本規例而言,一項註冊續期申請即一項根據本條例第44(5)條提出的— (a) 將作為本條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個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b) 將作為本條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個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的申請;或 (c) 將作為註冊普通工人的註冊續期的申請。 “有關資格”(relevant qualification) “首段期間”(first period) “第二段期間”(second period) “第三段期間”(third period) “第四段期間”(fourth period)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3 申請費用︰一般規定 VerDate:29/12/2005 第2部 註冊申請的費用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須就一項註冊申請繳付的費用為— (a) $78(如申請是在首段期間內提出的); (b) $84(如申請是在第二段期間內提出的); (c) $89(如申請是在第三段期間內提出的); (d) $95(如申請是在第四段期間內提出的);及 (e) $100(如申請是在任何其他時間提出的)。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4 申請費用︰申請人是註冊建造業工人 VerDate:29/12/2005 (1) 如某人— (a) 申請一項註冊;並 (b) 持有有效的另一項註冊, 則第3條不適用於該項申請。 (2)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如— (a) 某人申請註冊為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 (b) 該人是該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及 (c) 該人並非— (i) 任何其他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ii) 註冊普通工人, 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為$100。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5 申請費用︰以有關資格支持的申請 VerDate:29/12/2005 如— (a) 某人申請註冊為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及 (b) 該項申請是以該人具備的該工種的有關資格作支持的, 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為根據第3或4(2)條就該項申請而訂明的費用的半數(不足一圓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6 申請費用︰註冊續期 VerDate:29/12/2005 第3部 其他費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須就一項註冊續期申請繳付的費用為$100。 (2) 如— (a) 某人申請將作為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續期;而 (b) 該項申請是以該人具備的該工種的有關資格作支持的, 須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為根據第(1)款就該項申請而訂明的費用的半數。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7 申請費用︰補發註冊證 VerDate:29/12/2005 須就一項根據本條例第46(8)或(9)條提出的申請而繳付的費用為$100。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8 就上訴通知書而繳付的費用 VerDate:29/12/2005 為施行本條例第52(4)(b)條,須就上訴通知書繳付的費用為$30。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9 寬免註冊申請費用 VerDate:29/12/2005 第4部 寬免費用 (1) 如— (a) 某人同時提出兩項或多於兩項的註冊申請;而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b) 就每一項申請而言已有根據第3、4(2)或5條訂明的費用, 則本條適用。 (2) 除下述費用外,須就每項申請繳付的費用現予寬免— (a) (凡如此就每項申請訂明的費用的款額均相同)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任何一項申請繳付的費用; (b) 凡如此就每項申請訂明的費用的款額並非完全相同—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i) 在須就有如此訂明的費用的所有上述申請繳付的費用中,屬較低或最低款額的費用;或 (ii) (如有兩項或多於兩項屬最低款額的申請)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上述任何一項屬最低款額的申請而繳付的費用。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0 寬免註冊續期申請費用 VerDate:29/12/2005 (1) 如— (a) 某人同時提出兩項或多於兩項的註冊續期申請;而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b) 就每一項申請而言已有根據第6(1)或(2)條訂明的費用, 則本條適用。 (2) 除下述費用外,須就每項申請繳付的費用現予寬免— (a) (凡如此就每項申請訂明的費用的款額均相同)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任何一項申請繳付的費用; (b) 凡如此就每項申請訂明的費用的款額並非完全相同—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i) 在須就有如此訂明的費用的所有上述申請繳付的費用中,屬較低或最低款額的費用;或 (ii) (如有兩項或多於兩項屬最低款額的申請)註冊主任所指明的須就上述任何一項屬最低款額的申請而繳付的費用。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1 退還註冊申請費用:註冊不足36個月的情況 VerDate:29/12/2005 第5部 退還費用 (1) 如— (a) 註冊主任接納某項註冊申請;而 (b) 根據本條例第44(1)條就該項註冊指明的屆滿日期在註冊日期後的36個月之內,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則註冊主任須退還就該項申請繳付的費用或部分費用。 (2)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首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F ── × [852 – (D – 243)]。 852 (3)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第二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F ── × [912 – (D – 183)]。 912 (4)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第三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F ── × [973 – (D – 122)]。 973 (5)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第四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F ── × [1034 – (D – 61)]。 1034 (6) 如有關申請是在任何其他時間提出的,則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F ── × (1095 – D)。 1095 (7) 如按照第(2)、(3)、(4)或(5)款所列的公式而計算得出的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大於已就有關申請繳付的費用的款額,則 須予退還的款額即為已繳付的費用的款額。 (8) 在第(2)、(3)、(4)、(5)及(6)款所列的公式中— (a) F代表就有關申請繳付的費用的款額;而 (b) D代表於註冊日期開始並於根據本條例第44(1)條就該項註冊指明的屆滿日期當日終結時屆滿的期間所涵蓋的日數。 (2005年第 205號法律公告)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2 退還註冊申請費用:申請人的臨時註冊在36個月內即屆滿的情況 VerDate:29/12/2005 (1) 本條在以下情況下適用— (a) 某人是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b) 該人申請註冊為該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及 (c) 註冊主任接納該項申請。 (2) 註冊主任如信納在第(1)(a)款所提述的人的註冊憑藉本條例第45(1)(b)或(2)(b)條屆滿的日期當日,該項註冊的有效期不足 36個月,則註冊主任須退還就該人的該項註冊申請繳付的費用或部分費用。 (3)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首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 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852 – (C – 243)]。 852 (4)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第二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912 – (C – 183)]。 912 (5)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第三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973 – (C – 122)]。 973 (6) 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如有關申請是在第四段期間內提出的,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 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1034 – (C – 61)]。 1034 (7) 如有關申請是在任何其他時間提出的,則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G ── × (1095 – C)。 1095 (8) 如按照第(3)、(4)、(5)或(6)款所列的公式而計算得出的根據第(2)款須予退還的款額,大於已就有關申請繳付的費用的款額,則 須予退還的款額即為已繳付的費用的款額。 (9) 在第(3)、(4)、(5)、(6)及(7)款所列的公式中— (a) G代表就有關的指定工種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申請繳付的費用;而 (b) C代表在符合以下說明的期間所涵蓋的日數— (i) 於就有關的指定工種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的註冊日期開始;並 (ii) 於就該指定工種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的註冊日期當日終結時屆滿。 建造業工人註冊(費用)規例 - SECT 13 退還註冊續期申請費用:註冊續期不足36個月的情況 VerDate:29/12/2005 (1) 如— (a) 註冊主任接納某項註冊續期申請;而 (b) 根據本條例第44(1)條就該項註冊指明的屆滿日期在有關日期後的36個月之內, (2005年第205號法律公告) 則註冊主任須退還就該項申請繳付的部分費用。 (2) 根據第(1)款須予退還的款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所得的計算結果不足一圓的零數亦作一圓計算— H ── × (1095 – B), 1095 在以上公式中— H 代表就有關申請繳付的費用的款額;而 B 代表於有關日期開始並於根據本條例第44(1)條就該項註冊指明的屆滿日期當日終結時屆滿的期間所涵蓋的日數。 (2005年第205號法 律公告) (3) 在本條中,“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具有在本條例第44(10)條中“有關日期”的定義的(b)、(c)或(d)段 給予該詞的涵義。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