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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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CHEDULE 附表



[第2、 3及4條]

在 香港的 資產

項
資產的 描述
有關價值 有關
百分率

1. 在 香港持有的 流通紙幣或 硬幣 該資產的 帳面價值
0% 2. 在 香港持有的 黃金 該資產的 市場價值或 帳面價值, 兩者之中以較低者為準
0% 3. 有關計劃成員對外匯基金的 淨申索(或 有申索除外) 註1


─ 10% 4. 有關計劃成員對認可機構的 符合以下條件的 淨申索(或 有申索除外) 註2

 —

   (a)  須由該認可機構的 某香港辦事處在 香港支付的 申索; 及

   (b)  可藉在 香港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強制執行的 申索


— 20% 5. 有市債務證券(不屬第3及4項描述者) 該資產的 市場價值或 帳面價值, 兩者之中以較低者為準
20% 6. 須由某公司(認可機構除外)支付的 屬《 匯票條例》 (第19章)所指的 可轉讓匯票
該資產的 帳面價值 50% 7. 批給某人(認可機構除外)的 一直依期清償的 貸款, 而該貸款須在 香港付還並可藉在
香港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強制執行(不屬第8項描述者)
該資產的 帳面價值 50% 8. 一直依期清償的 住宅按揭貸款, 而該貸款須在 香港付還並可藉在 香港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強制執行
該資產的 帳面價值 30% 9. 由某公司發行的 屬恆生指數成分股的 股份
該資產的 市場價值 20% 10. 位於香港的 不動產 該資產的 市場價值或 帳面價值, 兩者之中以較低者為準 3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 此項目的 有關價值, 請參閱本規則第4(2)(b)條。 註2 此項目的
有關價值, 請參閱本規則第4(2)(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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