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 如任何計劃成員沒有遵從根據第5(1)條向它發出的 規定, 該計劃成員的 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總裁均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屬持續的 罪行, 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 每一日, 另處罰款$10000; 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 如屬持續的 罪行, 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 每一日, 另處罰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