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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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8

罪行

如任何計劃成員沒有遵從根據第5(1)條向它發出的 規定, 該計劃成員的 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總裁均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屬持續的 罪行, 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 每一日,
        另處罰款$10000; 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 如屬持續的 罪行, 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 每一日,
        另處罰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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