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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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7
覆核申請:為施行本條例第41條 作出的指明
(1) 為施行本條例第41(3)條, 金融管理專員所作出的 根據第5(1)條發出規定的 決定或
拒絕某計劃成員根據第6(2)條要求撤回該規定的 申 請的 決定, 是本條例第41條所適用的 決定。
(2) 為施行本條例第41(5)(a)條—
(a) 如某人申請覆核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5(1)條作出的 發出規定的 決定, 覆核申請須在 藉以發出該規定的 通知的
送達日期後30天內提出; 及
(b) 如某人申請覆核金融管理專員所作出的 拒絕某計劃成員根據第6(2)條要求撤回該規定的 申請的 決定, 覆核申請須在
關於該決定的 通知的 送達日 期後30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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