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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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4
在香港的有關資產的款額
(1) 為施行本規則, 某計劃成員在 某一特定時間在 香港維持的 有關資產的 款額的 計算方式, 是將該資產在 該時間的
有關價值, 減去一筆相等有關價值的 有關百分率的 款額。
(2) 為施行本條—
(a) 除(b)及(c)段另有規定外, 有關資產在 某一特定時間的 有關價值, 為該資產在 該時間的
列於附表第3欄相對於該資產的 描述之處的 市場價值 或 帳面價值;
(b) 附表第3項描述的 有關資產在 某一特定時間的 有關價值, 須運用以下公式計算— A + B - C 其中— A
代表有關計劃成員每項對外匯基金的 申索(屬有市債務證券者)在 該時間的 價值的 總值; B
代表該計劃成員對外匯基金的 申索(不屬有市債務證券者)在 該時間的 帳面價值; C 代表該計劃成員欠外匯基金的
債務(或 有債務除外)在 該時間的 帳面價值, 不論該等債務是在 香港或 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 ;
(c) 附表第4項描述的 有關資產在 某一特定時間的 有關價值, 須運用以下公式計算— D + E - F 其中— D
代表有關計劃成員每項對有關認可機構的 申索(屬有市債務證券者)在 該時間的 價值的 總值; E
代表該計劃成員對該認可機構的 申索(不屬有市債務證券者)在 該時間的 帳面價值; F
代表該計劃成員欠該認可機構的 債務(或 有債務除外)在 該時間的 帳面價值, 不論該等債務是在 香港或
香港以外地方招致的 。
(3) 在 本條中,
“有關百分率”(relevant percentage) 就有關資產的 有關價值而言, 指附表第4欄中相對於該資產的 描述之
處所列出的 百分率。
(4) 在 本條中, 凡提述有關計劃成員對外匯基金或 某認可機構的 申索的 價值, 而該申索屬有市債務證券,
即為提述該申索的 市場價值或 帳面價值, 兩者 之中以較低者為準。
“有關百分率”(relevant perce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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