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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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3
在香港的資產
(1) 就本規則而言, 除第(4)、 (5)及(6)款另有規定外, 符合以下條件的 資產, 即屬某計劃成員在 香港維持的 資產—
(a) 該資產是有關資產;
(b) 在 該計劃成員為其所有的 香港辦事處擬備的 帳目內, 該資產是記錄為資產的 ;
(c) 該資產不受任何產權負擔、 押記(浮動押記除外)或 未清繳的 附帶付款所規限; 及
(d) 該資產不是對該計劃成員的 關連公司的 申索, 亦不是該計劃成員的 關連公司的 股份。
(2) 就第(1)(d)款而言,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符合以下說明的 公司即屬某計劃成員的 關連公司—
(a) 該公司是該計劃成員的 附屬公司或 控股公司; 或
(b) 該公司是該控股公司的 附屬公司。
(3) 金融管理專員可應某計劃成員的 書面申請, 指定某公司並非就第(1)(d)款而言的 該計劃成員的 關連公司。
(4) 如某項資產是附表第3、 4、 5或 6項描述的 有關資產, 且是由採用實物持有形式並可藉交付而轉讓的 申索或
證券組成的 , 除非該等申索或 證券的 所有權文件亦保存在 香港, 否則該資產不屬某計劃成員憑藉第(1)款在 香港維持的
資產。
(5) 如某項資產是附表第3、 4、 5或 9項描述的 有關資產, 且是由採用登記持有形式的 證券組成的 ,
除非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亦獲符合, 否則該資產不 屬某計劃成員憑藉第(1)款在 香港維持的 資產—
(a) 該等證券是只可在 香港的 登記冊上轉讓和登記的 ; 或
(b) 該等證券是在 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在 香港的 登記冊上轉讓和登記的 , 且該等證券的 證明書(如有的 話)是保存在
香港的 。
(6) 如某項資產是附表第3、 4、 5或 9項描述的 有關資產, 且是由符合以下說明的 中介人所持有的 證券組成的
—
(a) 該中介人維持有某計劃成員的 證券帳戶; 及
(b) 該中介人的 紀錄中記錄有該計劃成員享有該等證券的 權利或 權益, 除非第(7)款所列出的 條件亦獲符合,
否則該資產不屬該計劃成員憑藉第(1)款在 香港維持的 資產。
(7) 就第(6)款而言的 條件是—
(a) 該中介人處於香港;
(b) 記錄該計劃成員享有該等證券的 權利或 權益的 該中介人的 紀錄, 是保存在 香港的 ; 及
(c) 該中介人與該計劃成員所訂立的 證券帳戶協議, 是可藉在 香港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強制執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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