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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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2
釋義
(1)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市債務證券”(marketable debt securities) 指任何能輕易售出的 債務證券;
“有關資產”(relevant asset) 指附表第2欄描述的 資產;
“住宅按揭貸款”(residential mortgage loan)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 貸款—
(a) 由某認可機構批給個人且以符合以下條件的 不動產的 第一法律押記作為保證的 貸款—
(i) 該不動產位於香港; 及
(ii) 該不動產被用作該名個人或 其租客的 住宅; 及
(b) 貸款金額不超逾該不動產買價的 90%或 該不動產在 有關認可機構批准該筆貸款之時的 市場價值的 90%,
兩者之中以較低者為準;
“香港辦事處”(Hong Kong office) 就某計劃成員或 認可機構而言, 指—
(a) 《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1)條所指的 該計劃成員或 認可機構(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本地辦事處或 本地分行;
(b) 該計劃成員或 認可機構(視屬何情況而定)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或
(c) 該計劃成員或 認可機構(視屬何情況而定)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任何其他地點;
“帳面價值”(book value) 就在
某一特定時間的 某項資產而言, 指在 扣減有關簿冊內在 該時間為該資產的 減值而提撥的 任何特別準備金的
款額後, 該資產在 該時間的 帳面價值;
“債務證券”(debt securities) 指除股票、 股額、 入口或 出口貿易匯票外的
任何證券。
(2) 就本規則而言, 批給某人的 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屬一直依期清償的 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
(a) 第(3)(a)或 (b)款列出的 條件;
(b) 第(4)(a)或 (b)款列出的 條件; 及
(c) 第(5)(a)或 (b)款列出的 條件。
(3) 就第(2)(a)款而言的 條件是—
(a) 借入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 不是用以付還另一筆由有關貸款人批給有關的 人的 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 或
(b) 如屬借入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用以付還另一筆由該貸款人批給該人的 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的 情況—
(i) 借入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 不是該人的 財政狀況惡化或 他無力在 原訂的 還款日期還款所導致的 ; 及
(ii) 相較於在 該貸款人批給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之時,
該貸款人與其他客戶經基於各自獨立利益所商議而批給的 其他類似性質的 貸款或 住宅按揭 貸款的 條款,
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的 還款條款, 對該貸款人而言並非較為不利。
(4) 就第(2)(b)款而言的 條件是—
(a) 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的 還款日期並無被押後; 或
(b) 如屬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的 還款日期被押後的 情況—
(i) 押後還款日期, 不是有關的 人的 財政狀況惡化或 他無力在 原訂的 還款日期還款所導致的 ; 及
(ii) 相較於在 有關貸款人批給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之時,
該貸款人與其他客戶經基於各自獨立利益所商議而批給的 其他類似性質的 貸款或 住宅按 揭貸款的 條款,
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的 還款條款, 對該貸款人而言並非較為不利。
(5) 就第(2)(c)款而言的 條件是—
(a) 就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並無欠付的 本金或 利息; 或
(b) 如屬有關貸款或 住宅按揭貸款是以每隔不超過1個月的 期間定期分期付還的 情況,
並無任何分期付還款項遭拖欠超過1個月。
“有市債務證券”(marketable debt securities)
“有關資產”(relevant asset)
“住宅按揭貸款”(residential mortgage loan)
“香港辦事處”(Hong Kong office)
“帳面價值”(book value)
“債務證券”(debt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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