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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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10

通知的送達

在 無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根據第5或 6條須向或 可向某計劃成員送達的 通知, 如按以下方式送達, 須當作已如此送達—

   (a)  如某計劃成員是《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條所指的 公司—

        (i)    將該通知留在 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或 註冊辦事處;

        (ii)   將該通知藉郵遞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或 註冊辦事處; 或

        (iii)  將該通知以專線電報、 傳真發送或 其他類似方法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或 註冊辦事處;

   (b)  如屬任何其他計劃成員—

        (i)    將該通知留在 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ii)   將該通知藉郵遞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或

        (iii)  將該通知以專線電報、 傳真發送或 其他類似方法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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