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存款保障計劃(維持資產)規則 - SECT 10
通知的送達
在 無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根據第5或 6條須向或 可向某計劃成員送達的 通知, 如按以下方式送達, 須當作已如此送達—
(a) 如某計劃成員是《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條所指的 公司—
(i) 將該通知留在 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或 註冊辦事處;
(ii) 將該通知藉郵遞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或 註冊辦事處; 或
(iii) 將該通知以專線電報、 傳真發送或 其他類似方法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或 註冊辦事處;
(b) 如屬任何其他計劃成員—
(i) 將該通知留在 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ii) 將該通知藉郵遞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或
(iii) 將該通知以專線電報、 傳真發送或 其他類似方法送交該計劃成員在 香港的 主要營業地點。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