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回扣 (1) 存保委員會須以下述方式, 支付根據本條例附表4第8條存保委員會須支付予計劃成員的 回扣— (a)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 該戶口的 貸方作出記項; 或 (b)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 該計劃成員按照第(2)款指定的 交收戶口的 貸方作出記項。 (2) 為施行第(1)(b)款, 計劃成員須向存保委員會給予書面通知指定交收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