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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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SECT 3
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
(1) 計劃成員須以下述方式, 繳付根據本條例第15(3)或 (4)條須繳付的 供款, 或 根據本條例第15(4)條須繳付的
逾期繳付費—
(a)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 該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 記項; 或
(b)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 另一認可機構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的
交收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 記項。
(2) 上述記項須包含一項通知, 表明該記項是為向存保委員會繳付供款或 逾期繳付費的 目的 而作出的 。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凡關於根據本條例第15(3)條須繳付的 供款的 有關通知於某日期給予計劃成員,
該計劃成員須於該日期後21日期 間內的 任何一日(公眾假期或 星期六除外)的 指明時間內, 繳付該供款。
(4) 如第(3)款所指的 期間的 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則該期間包括其後的 首個工作日。
(5) 在 本條中—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除以下日子以外的 任何日子—
(a) 公眾假期;
(b) 星期六; 或
(c) 烈風警告或 暴雨警告在 當日由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之間的 任何時間生效的 日子;
“有關通知”(relevant notice)
就任何供款而言, 指根據本條例第15(2)條給予的 供款款額評估通知;
“指明時間”(specified time) 就任何日子而言,
指該日由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之間的 時間, 但不包括烈風警告或 暴雨警告正生效的 時間;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指《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62章)第2條所指的 烈風警告;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指《 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62章)第2條所指的 暴雨警告。
“工作日”(working day)
“有關通知”(relevant notice)
“指明時間”(specified time)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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