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第581B章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25/09/2006 (第581章第51(1)條) [2006年9月25日] 2006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6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25/09/2006 (已失時效而略去)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SECT 1 生效日期 VerDate: 本規則自《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5部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SECT 2 釋義 VerDate:25/09/2006 在本規則中— “交收戶口”(settlement account) 指依據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3A(1)條向認可機構施加的規定,由該機構開立和維持的戶 口。 “交收戶口”(settlement account)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SECT 3 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 VerDate:25/09/2006 (1) 計劃成員須以下述方式,繳付根據本條例第15(3)或(4)條須繳付的供款,或根據本條例第15(4)條須繳付的逾期繳付費— (a)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記項;或 (b)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另一認可機構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的交收戶口內作出貸方為金融管理專員的記項。 (2) 上述記項須包含一項通知,表明該記項是為向存保委員會繳付供款或逾期繳付費的目的而作出的。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關於根據本條例第15(3)條須繳付的供款的有關通知於某日期給予計劃成員,該計劃成員須於該日期後21日期 間內的任何一日(公眾假期或星期六除外)的指明時間內,繳付該供款。 (4) 如第(3)款所指的期間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則該期間包括其後的首個工作日。 (5) 在本條中—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除以下日子以外的任何日子— (a) 公眾假期; (b) 星期六;或 (c) 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在當日由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之間的任何時間生效的日子; “有關通知”(relevant notice) 就任何供款而言,指根據本條例第15(2)條給予的供款款額評估通知; “指明時間”(specified time) 就任何日子而言,指該日由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之間的時間,但不包括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正生效的時間;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指《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2條所指的烈風警告;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指《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第2條所指的暴雨警告。 “工作日”(working day) “有關通知”(relevant notice) “指明時間”(specified time)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存款保障計劃(繳付供款及逾期繳付費及支付回扣)規則 - SECT 4 支付回扣 VerDate:25/09/2006 (1) 存保委員會須以下述方式,支付根據本條例附表4第8條存保委員會須支付予計劃成員的回扣— (a) (如該計劃成員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戶口的貸方作出記項;或 (b) (如該計劃成員沒有於金融管理專員處維持交收戶口)藉在該計劃成員按照第(2)款指定的交收戶口的貸方作出記項。 (2) 為施行第(1)(b)款,計劃成員須向存保委員會給予書面通知指定交收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