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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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7
在存款不再受存保計劃保障時作出的披露
(1) 凡任何人存放受保障存款於任何計劃成員, 該計劃成員在 對該筆存款作出有關變更前, 須按照第(2)款規定,
通知該人由有關變更作出時起, 該 筆存款便不再是受保障存款, 亦不再受存保計劃保障。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須—
(a) 以書面形式發出; 及
(b) 連同一項書面要求, 要求有關的 人在 有關計劃成員作出有關變更前, 以書面形式確認他已接獲並明白該通知。
(3) 就本條而言, 在 以下情況下, 即屬對任何人存放於任何計劃成員的 存款作出有關變更—
(a) 變更該筆存款的 任何存放條款或 條件, 以致該筆存款不再是受保障存款; 或
(b) 在 與該計劃成員向該人提供的 服務或 以該筆存款作保證的 信貸融通有關連的 情況下, 變更該人或
該計劃成員就該筆存款所享有的 權利或 承擔的 法律 責任, 以致該筆存款不再是受保障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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