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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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6

就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提供的金融產品作出的披露

(1) 如任何計劃成員在 本規則的 生效日期當日或 之後提供的 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 但在 任何廣告、 推廣資料或
文件(不論是以電子、 電訊或 其他方 式發布的 )中被描述為存款, 則本條適用。

(2) 凡有關金融產品是不記名票據, 有關計劃成員須在 有關不記名證書內載列一項陳述,
述明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 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凡有關金融產品並非不記名票據, 有關計劃成員須在 任何人為有關金融產品的 目的
而於該計劃成員開立帳戶或 投資於該 金融產品前—

(a) (如該金融產品是藉電話、 電子郵件傳送或 透過互聯網向該人提供)按照第(5)款規定,
通知該人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 亦不受存保計劃 保障; 或

   (b)  (如該金融產品是藉任何其他方式向該人提供)按照第(6)款規定, 通知該人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
        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4) 在 以下情況下, 有關計劃成員無須根據第(3)款在 有關的 人投資於有關金融產品前, 就該金融產品通知該人—

   (a)  如—

        (i)    該人為該金融產品的 目的 而於該計劃成員維持帳戶;

        (ii)   該計劃成員已根據該款規定, 在 該人開立該帳戶前就該金融產品通知該人; 及

        (iii)  該金融產品將在 該帳戶下投資; 或

   (b)  如—

        (i)    在 本規則的 生效日期前, 該人已為該金融產品的 目的 而於該計劃成員維持帳戶;

        (ii)   該計劃成員已根據第5(2)條就該金融產品通知該人; 及

        (iii)  該金融產品將在 該帳戶下投資。

(5) 根據第(3)(a)款發出的 通知須連同一項要求, 要求有關的 人在 投資於有關金融產品前, 以書面形式或
採用與提供該產品的 方式相同的 方式, 確認他已接獲並明白該通知。

(6) 根據第(3)(b)款發出的 通知須—

   (a)  以書面形式發出; 及

   (b)  連同一項書面要求, 要求有關的 人在 開立有關帳戶或 投資於有關金融產品前,
        以書面形式確認他已接獲並明白該通知。

(7) 在 本條中,

 “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不包括本條例附表1第1(e)、 (f)、 (g)或 (h)條指明的 存 款。


“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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