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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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5
就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前提供的金融產品作出的披露
(1) 在 以下情況下, 本條適用—
(a) 任何計劃成員在 本規則的 生效日期前提供的 並非受保障存款但卻在 任何廣告、 推廣資料或 文件(不論是以電子、
電訊或 其他方式發布的 )中被描述 為存款的 金融產品; 而
(b) 有人在 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持有該金融產品。
(2) 有關計劃成員須在 本規則的 生效日期後的 60日內, 以書面通知第(1)(b)款提述的 人有關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
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3) 在 本條中,
“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不包括本條例附表1第1(c)、 (d)、 (e)、 (f)、 (g)或
(h) 條指明的 存款。
“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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