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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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3

成員標誌的展示

(1) 凡任何計劃成員在 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它須藉以下方式, 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在
其每個有關營業地點, 按以下規定展示符合附表指明 的 尺寸及顏色的 成員標誌—

   (a)  展示方式須合理地能讓任何進入該地點的 人看見該成員標誌; 及

   (b)  如該計劃成員並非唯一的 在 該營業地點的 地址經營業務的 人, 則該成員標誌展示的 位置及方式,
        須合理地令任何進入該地點的 人可察覺該計劃成員 而非其他任何人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2) 凡—

   (a)  任何計劃成員透過互聯網在 某個網址經營銀行業務或 為其銀行業務作廣告宣傳;

   (b)  另一人透過互聯網在 該網址經營業務或 為其所經營的 業務作廣告宣傳; 及

   (c)  該網址載有表明以下意思的 任何資訊—

        (i)    該計劃成員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或

        (ii)   將存放於該計劃成員的 存款或 該計劃成員提供的 任何其他金融產品是受保障存款,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該計劃成員須藉以下方式, 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在 該網址展示符合附表指明的
               顏色的 成員標誌, 其展示方式須合理地令任何進入 該網址的
               人可察覺該計劃成員而非其他任何人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3) 為第(2)款的 目的 而展示的 成員標誌無須符合附表指明的 尺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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