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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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3
成員標誌的展示
(1) 凡任何計劃成員在 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它須藉以下方式, 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在
其每個有關營業地點, 按以下規定展示符合附表指明 的 尺寸及顏色的 成員標誌—
(a) 展示方式須合理地能讓任何進入該地點的 人看見該成員標誌; 及
(b) 如該計劃成員並非唯一的 在 該營業地點的 地址經營業務的 人, 則該成員標誌展示的 位置及方式,
須合理地令任何進入該地點的 人可察覺該計劃成員 而非其他任何人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2) 凡—
(a) 任何計劃成員透過互聯網在 某個網址經營銀行業務或 為其銀行業務作廣告宣傳;
(b) 另一人透過互聯網在 該網址經營業務或 為其所經營的 業務作廣告宣傳; 及
(c) 該網址載有表明以下意思的 任何資訊—
(i) 該計劃成員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或
(ii) 將存放於該計劃成員的 存款或 該計劃成員提供的 任何其他金融產品是受保障存款,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 該計劃成員須藉以下方式, 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在 該網址展示符合附表指明的
顏色的 成員標誌, 其展示方式須合理地令任何進入 該網址的
人可察覺該計劃成員而非其他任何人是存保計劃的 成員。
(3) 為第(2)款的 目的 而展示的 成員標誌無須符合附表指明的 尺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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