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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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記名證書”(bearer certificate) 就不記名票據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所有權證書或 其他所有權文件: 該證書或 文件的 持有人有權藉之而獲 該證書或 文件發行人償還有關借款;
“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指直接或 間接與某計劃成員所使用的 電腦系統接駁並向該計劃成員的
客戶提供設施的 終端裝 置, 不論該裝置是由該計劃成員或 其他人安裝的 ;
“有關營業地點”(relevant place of business)
就某計劃成員而言, 指該計劃成員任何位於香港的 經營銀行業務的 營業地點(自動櫃員 機除外),
而該地點是公眾人士通常可為銀行業務的 目的 而進出的 ;
“成員標誌”(Membership Sign) 指附表所列的 標誌;
“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 具有《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不記名證書”(bearer certificate)
“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有關營業地點”(relevant place of business)
“成員標誌”(Membership Sign)
“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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