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第581A章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25/09/2006 (第581章第51(1)(d)及(2)條) [2006年9月25日] 2006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6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25/09/2006 (已失時效而略去)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1 生效日期 VerDate: 本規則自《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5部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2 釋義 VerDate:25/09/2006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記名證書”(bearer certificate) 就不記名票據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所有權證書或其他所有權文件:該證書或文件的持有人有權藉之而獲 該證書或文件發行人償還有關借款; “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指直接或間接與某計劃成員所使用的電腦系統接駁並向該計劃成員的客戶提供設施的終端裝 置,不論該裝置是由該計劃成員或其他人安裝的; “有關營業地點”(relevant place of business) 就某計劃成員而言,指該計劃成員任何位於香港的經營銀行業務的營業地點(自動櫃員 機除外),而該地點是公眾人士通常可為銀行業務的目的而進出的; “成員標誌”(Membership Sign) 指附表所列的標誌; “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 具有《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不記名證書”(bearer certificate) “自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有關營業地點”(relevant place of business) “成員標誌”(Membership Sign) “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3 成員標誌的展示 VerDate:25/09/2006 (1) 凡任何計劃成員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它須藉以下方式,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成員︰在其每個有關營業地點,按以下規定展示符合附表指明 的尺寸及顏色的成員標誌— (a) 展示方式須合理地能讓任何進入該地點的人看見該成員標誌;及 (b) 如該計劃成員並非唯一的在該營業地點的地址經營業務的人,則該成員標誌展示的位置及方式,須合理地令任何進入該地點的人可察覺該計劃成員 而非其他任何人是存保計劃的成員。 (2) 凡— (a) 任何計劃成員透過互聯網在某個網址經營銀行業務或為其銀行業務作廣告宣傳; (b) 另一人透過互聯網在該網址經營業務或為其所經營的業務作廣告宣傳;及 (c) 該網址載有表明以下意思的任何資訊— (i) 該計劃成員是存保計劃的成員;或 (ii) 將存放於該計劃成員的存款或該計劃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金融產品是受保障存款,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該計劃成員須藉以下方式,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成員:在該網址展示符合附表指明的顏色的成員標誌,其展示方式須合理地令任何進入 該網址的人可察覺該計劃成員而非其他任何人是存保計劃的成員。 (3) 為第(2)款的目的而展示的成員標誌無須符合附表指明的尺寸規定。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4 廣告內的成員申述 VerDate:25/09/2006 (1)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a) 任何計劃成員為其銀行業務發布或授權為其銀行業務發布任何廣告或推廣資料,不論是以電子、電訊或其他方式發布;及 (b) 該廣告或推廣資料載有表明以下意思的資訊— (i) 該計劃成員是存保計劃的成員;或 (ii) 將存放於該計劃成員的存款或該計劃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金融產品是受保障存款。 (2) 有關計劃成員須藉在第(1)款述及的廣告或推廣資料內載列表明以下意思的陳述,讓公眾知悉它是存保計劃的成員— (a) 它是存保計劃的成員;及 (b) 它接受的合資格存款受存保計劃保障,最高保障額為每名存款人HK$100000。 (3) 凡第(1)款述及的廣告或推廣資料載有任何關乎有關計劃成員提供的並非受保障存款的金融產品的資訊,則該計劃成員須在該廣告或推廣資料內 載列一項陳述,述明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5 就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前提供的金融產品作出的披露 VerDate:25/09/2006 (1)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a) 任何計劃成員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前提供的並非受保障存款但卻在任何廣告、推廣資料或文件(不論是以電子、電訊或其他方式發布的)中被描述 為存款的金融產品;而 (b) 有人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持有該金融產品。 (2) 有關計劃成員須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後的60日內,以書面通知第(1)(b)款提述的人有關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3) 在本條中,“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不包括本條例附表1第1(c)、(d)、(e)、(f)、(g)或 (h)條指明的存款。 “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6 就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提供的金融產品作出的披露 VerDate:25/09/2006 (1) 如任何計劃成員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提供的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但在任何廣告、推廣資料或文件(不論是以電子、電訊或其他方 式發布的)中被描述為存款,則本條適用。 (2) 凡有關金融產品是不記名票據,有關計劃成員須在有關不記名證書內載列一項陳述,述明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有關金融產品並非不記名票據,有關計劃成員須在任何人為有關金融產品的目的而於該計劃成員開立帳戶或投資於該 金融產品前— (a) (如該金融產品是藉電話、電子郵件傳送或透過互聯網向該人提供)按照第(5)款規定,通知該人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亦不受存保計劃 保障;或 (b) (如該金融產品是藉任何其他方式向該人提供)按照第(6)款規定,通知該人該金融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亦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4)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計劃成員無須根據第(3)款在有關的人投資於有關金融產品前,就該金融產品通知該人— (a) 如— (i) 該人為該金融產品的目的而於該計劃成員維持帳戶; (ii) 該計劃成員已根據該款規定,在該人開立該帳戶前就該金融產品通知該人;及 (iii) 該金融產品將在該帳戶下投資;或 (b) 如— (i) 在本規則的生效日期前,該人已為該金融產品的目的而於該計劃成員維持帳戶; (ii) 該計劃成員已根據第5(2)條就該金融產品通知該人;及 (iii) 該金融產品將在該帳戶下投資。 (5) 根據第(3)(a)款發出的通知須連同一項要求,要求有關的人在投資於有關金融產品前,以書面形式或採用與提供該產品的方式相同的方式, 確認他已接獲並明白該通知。 (6) 根據第(3)(b)款發出的通知須— (a) 以書面形式發出;及 (b) 連同一項書面要求,要求有關的人在開立有關帳戶或投資於有關金融產品前,以書面形式確認他已接獲並明白該通知。 (7) 在本條中,“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不包括本條例附表1第1(e)、(f)、(g)或(h)條指明的存 款。 “金融產品”(financial product)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7 在存款不再受存保計劃保障時作出的披露 VerDate:25/09/2006 (1) 凡任何人存放受保障存款於任何計劃成員,該計劃成員在對該筆存款作出有關變更前,須按照第(2)款規定,通知該人由有關變更作出時起,該 筆存款便不再是受保障存款,亦不再受存保計劃保障。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 (a) 以書面形式發出;及 (b) 連同一項書面要求,要求有關的人在有關計劃成員作出有關變更前,以書面形式確認他已接獲並明白該通知。 (3) 就本條而言,在以下情況下,即屬對任何人存放於任何計劃成員的存款作出有關變更— (a) 變更該筆存款的任何存放條款或條件,以致該筆存款不再是受保障存款;或 (b) 在與該計劃成員向該人提供的服務或以該筆存款作保證的信貸融通有關連的情況下,變更該人或該計劃成員就該筆存款所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法律 責任,以致該筆存款不再是受保障存款。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8 罪行 VerDate:25/09/2006 如任何計劃成員違反第3(1)或(2)、4(2)或(3)、5(2)、6(2)或(3)或7(1)條,該計劃成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ECT 9 免責辯護 VerDate:25/09/2006 在就本規則所訂罪行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檢控的人如證明他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並已盡應盡的努力避免他本人或受他控制的任何人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 護。 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25/09/2006 [第2及3條] 成員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