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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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14/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本規例並不適用於─
(a) 受僱於工業經營擔任文書或 管理職位, 或 從事於任何與該工業經營有關的 了衞生或 福利服務的 青年;
(b) 受僱於非以經商形式或 以牟利為目的 而營業的 任何經營的 青年;
(c) 受僱於農業操作事務的 青年;
(d) 受僱從事製備食品工作以供此等食品在 製備食品的 處所食用及出售的 青年。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例第IV部不適用於與本規例所適用的 青年有關的 情況。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或 根據本規例而進行的 任何法律程序而言, 青年如在 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 不論是否受薪,
亦不論是否從事一項生產程序, 或 清潔用以進 行任何生產程序的 處所的 任何部分, 或 為機器或 廠房的
任何部分清潔或 加油, 或 從事與該等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 相關的 其他類別的 工作, 或 從事與該等經製造物品或
以其 他方式與生產程序標的 相關的 其他類別的 工作, 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 否則均須當作在 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但任何青年如─
(a) 純粹受僱清潔工業經營的 處所或 其任何部分, 而所從事的 清潔工作並非與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 相關的 ; 或
(b) 純粹受僱為該處所的 管理員, 則就本規例而言, 不當作在 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4) 本規例適用於根據《 學徒制度條例》 (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 青年及其僱主時,
須受該條例內特定規定而與本規例相反的 條文所規限。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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