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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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6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登記冊
(Past version on 14/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影響本條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及2001年第7號第15條。
(1) 在 工業經營內工作的 青年的 僱主, 均須按照本條的 規定, 在 工業經營內以適當的 指明格式保存或
安排保存登記冊︰ (1992年第407號法 律公告) 但如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 青年, 一律在 同一日休息,
則處長可豁免任何該等僱主無須備存登記冊或 登記冊的 某部分。
(2) 登記冊須列明以下與受僱於工業經營的 每名青年有關的 資料─
(a) 姓名;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b) 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所發出的 身分證的 號碼(如持有身分證);
(c) 出生日期;
(d)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e) 開始在 該工業經營內工作日期;
(f) 根據第9(1)條張貼的 通告所訂定青年在 一個星期內每天的 僱傭期;
(g) 根據第9(1)條張貼的 通告所訂定容許青年的 用膳及休息時間;
(h) 休息日; 及
(i) 其僱傭性質、 受僱工作的 工業經營的 部門或 部分以及(如屬適用)須輪班工作的 班別,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並須列明處長認為有需要以協助他確定第8、 9、 11或 14條的 條文目前或 過去是否為人所遵從的 其他詳情。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
(3) 僱主在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 青年的 要求下, 須出示登記冊內列明他的 休息日的 記項, 供該青年查閱。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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