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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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6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登記冊

(Past version on 14/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影響本條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及2001年第7號第15條。

(1) 在 工業經營內工作的 青年的 僱主, 均須按照本條的 規定, 在 工業經營內以適當的 指明格式保存或
安排保存登記冊︰ (1992年第407號法 律公告) 但如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 青年, 一律在 同一日休息,
則處長可豁免任何該等僱主無須備存登記冊或 登記冊的 某部分。

(2) 登記冊須列明以下與受僱於工業經營的 每名青年有關的 資料─

   (a)  姓名;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b)  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所發出的 身分證的 號碼(如持有身分證);

   (c)  出生日期;

   (d)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e)  開始在 該工業經營內工作日期;

   (f)  根據第9(1)條張貼的 通告所訂定青年在 一個星期內每天的 僱傭期;

   (g)  根據第9(1)條張貼的 通告所訂定容許青年的 用膳及休息時間;

   (h)  休息日; 及

   (i)  其僱傭性質、 受僱工作的 工業經營的 部門或 部分以及(如屬適用)須輪班工作的 班別,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並須列明處長認為有需要以協助他確定第8、 9、 11或 14條的 條文目前或 過去是否為人所遵從的 其他詳情。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

(3) 僱主在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 青年的 要求下, 須出示登記冊內列明他的 休息日的 記項, 供該青年查閱。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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