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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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5
未經處長准許不得更改休息日的規定
(Past version on 14/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影響本條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及2001年第7號第15條。
(1) 任何僱主均不得更改、 安排更改或 准許更改他在 工業經營內僱用的 青年的 休息日, 除非在
該項更改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 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 書, 述明其擬作出該項更改的 意向。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 一個月內更改、 安排更改或 准許更改青年的 休息日超過一次,
但處長因特殊理由以書面准許者則不在 此限。
(3) 凡一個月內青年的 休息日─
(a) 是按照根據第(1)款送達的 通知書而作出更改; 及
(b) 在 緊接作出更改後的 一個星期內又將休息日原先指明的 日子, 則就本條第(2)款而言,
改回原先日子當作不構成一次更改。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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