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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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4
休息日
(Past version on 14/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 以及即使本規例載有任何規定─
(a)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 一個星期內的 下述日子在 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 通告內所指明的 日子(如該日子一律適用於受僱在 該工業經營內的 每名青年); 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 登記冊內所指明的 日子(如該日子並非一律適用於受僱在 該工業經營內的 每名青年);
或
(b) 如─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 通告內所指明在 一個星期內的 日子; 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 登記冊內所指明在 一個星期內的 日子, 已按照第15(1)條所指通知書更改,
則僱主不得在 該通知書內所指明在 該星期內的 日子在 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或
(c) 如處長已根據第15(2)條准許將─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 通告內所指明在 一個星期內的 日子; 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 登記冊內所指明在 一個星期內的 日子, 更改為該星期內另一日子, 則僱主不得在
該代替日子在 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 任何一個星期內, 在 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超過6天。
(3) 任何僱員, 除根據本條例第39條享有法定假日、 另定假日或 代替假日外, 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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