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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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1
輪班工作的僱傭
(Past version on 14/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年齡在 16歲或 以上的 青年, 按輪班制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 則在 受本條規限下, 以及在
該輪班制事先獲得處長書面批准的 情況下, 在 參 閱應用第8(1)(b)(ii)條條文時,
猶如“晚上7時”已由“晚上11時”所代替一樣。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僱主均不得於工業經營內按輪班制僱用年齡在 16歲或 以上的 青年於晚上7時至晚上11時工作, 但符合以下條件者,
不在 此限─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a) 該輪班工作只在 處長書面批准的 建築物內進行;
(b) 提供一間經處長書面批准的 適當房間, 而並無任何工業生產程序在 其內進行, 且裝置作飯廳和休息室使用。
(c)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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