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第57C章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12/04/2001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2001年第7號第13條) (第57章第73條) [1980年7月1日] (本為198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57章第73條) [1980年7月1日] (本為1980年第86號法律公告)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 (由2001年第7號第14條廢除) VerDate:12/04/2001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12/04/200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指受僱的人受僱主支配的時間,但容許休息及用膳的時間不包括在內;而“已工作時間”(hours worked) 亦具相應的涵義;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休息日”(rest day) 指一個星期的某一天,根據第14(1)條青年不得在該日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東主”(proprietor)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星期”(week) 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一段期間; “僱主”(employer) 包括東主; “僱傭期”(period of employment) 指任何人在任何一天可以受僱的期間(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已工作時間”(hours worked)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休息日”(rest day) “東主”(proprietor) “星期”(week) “僱主”(employer) “僱傭期”(period of employment)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14/07/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指受僱的人受僱主支配的時間,但容許休息及用膳的時間不包括在內;而“已工作時間”(hours worked) 亦具相應的涵義;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休息日”(rest day) 指一個星期的某一天,根據第14(1)條青年不得在該日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東主”(proprietor)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星期”(week) 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一段期間; “僱主”(employer) 包括東主; “僱傭期”(period of employment) 指任何人在任何一天可以受僱的期間(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已工作時間”(hours worked)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休息日”(rest day) “東主”(proprietor) “星期”(week) “僱主”(employer) “僱傭期”(period of employment)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指受僱的人受僱主支配的時間,但容許休息及用膳的時間不包括在內;而“已工作時間”(hours worked ) 亦具相應的涵義;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休息日”(rest day) 指一個星期的某一天,根據第14(1)條婦女或青年不得在該日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 “東主”(proprietor)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星期”(week) 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一段期間; “婦女”(woman) 指年滿18歲的婦女; “僱主”(employer) 包括東主; “僱傭期”(period of employment) 指任何人在任何一天可以受僱的期間(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 “工作時間”(working hours) “已工作時間”(hours worked)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休息日”(rest day) “東主”(proprietor) “星期”(week) “婦女”(woman) “僱主”(employer) “僱傭期”(period of employment)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12/04/2001 (1) 本規例並不適用於─ (a) 受僱於工業經營擔任文書或管理職位,或從事於任何與該工業經營有關的了衞生或福利服務的青年; (b) 受僱於非以經商形式或以牟利為目的而營業的任何經營的青年; (c) 受僱於農業操作事務的青年; (d) 受僱從事製備食品工作以供此等食品在製備食品的處所食用及出售的青年。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例第IV部不適用於與本規例所適用的青年有關的情況。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或根據本規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青年如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亦不論是否從事一項生產程序,或清潔用以進 行任何生產程序的處所的任何部分,或為機器或廠房的任何部分清潔或加油,或從事與該等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工作,或從事與該等經製造物品或以其 他方式與生產程序標的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工作,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否則均須當作在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但任何青年如─ (a) 純粹受僱清潔工業經營的處所或其任何部分,而所從事的清潔工作並非與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或 (b) 純粹受僱為該處所的管理員, 則就本規例而言,不當作在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4) 本規例適用於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青年及其僱主時,須受該條例內特定規定而與本規例相反的條文所規限。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14/07/1997 (1) 本規例並不適用於─ (a) 受僱於工業經營擔任文書或管理職位,或從事於任何與該工業經營有關的了衞生或福利服務的青年; (b) 受僱於非以經商形式或以牟利為目的而營業的任何經營的青年; (c) 受僱於農業操作事務的青年; (d) 受僱從事製備食品工作以供此等食品在製備食品的處所食用及出售的青年。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例第IV部不適用於與本規例所適用的青年有關的情況。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或根據本規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青年如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亦不論是否從事一項生產程序,或清潔用以進 行任何生產程序的處所的任何部分,或為機器或廠房的任何部分清潔或加油,或從事與該等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工作,或從事與該等經製造物品或以其 他方式與生產程序標的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工作,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否則均須當作在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但任何青年如─ (a) 純粹受僱清潔工業經營的處所或其任何部分,而所從事的清潔工作並非與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或 (b) 純粹受僱為該處所的管理員, 則就本規例而言,不當作在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4) 本規例適用於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青年及其僱主時,須受該條例內特定規定而與本規例相反的條文所規限。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1) 本規例並不適用於 ─ (a) 受僱於工業經營擔任文書或管理職位,或從事於任何與該工業經營有關的了衞生或福利服務的婦女及青年; (b) 受僱於非以經商形式或以牟利為目的而營業的任何經營的婦女及青年; (c) 受僱於農業操作事務的婦女及青年; (d) 受僱從事製備食品工作以供此等食品在製備食品的處所食用及出售的婦女及青年。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例第Ⅳ部不適用於與本規例所適用的婦女及青年有關的情況。 (1982年第387號法律公告) (3) 就本規例或根據本規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婦女或青年如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亦不論是否從事一項生產程序,或清潔 用以進行任何生產程序的處所的任何部分,或為機器或廠房的任何部分清潔或加油,或從事與該等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工作,或從事與該等經製造物品 或以其他方式與生產程序標的相關的其他類別的工作,除非本規例另有規定,否則均須當作在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但任何婦女或青年如 ─ (a) 純粹受僱清潔工業經營的處所或其任何部分,而所從事的清潔工作並非與生產程序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或 (b) 純粹受僱為該處所的管理員, 則就本規例而言,不當作在該工業經營內受僱。 (4) 本規例適用於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青年及其僱主時,須受該條例內特定規定而與本規例相反的條文所規限。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4 從事地下作業的僱傭 VerDate:12/04/2001 任何人不得僱用青年在礦場或石礦場從事地下作業,或在任何其他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 (1997年第7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4 從事地下作業的僱傭 VerDate:14/07/1997 任何人不得僱用青年在礦場或石礦場從事地下作業,或在任何其他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 (1997年第7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4 從事地下作業的僱傭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僱用婦女及青年在礦場或石礦場從事地下作業,或在任何其他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 (1997年第76號法律公告)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5 從事危險行業的僱傭 VerDate:07/06/2002 (1) 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青年從事危險行業。 (2002年第91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款內,“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5 不足16歲青年從事危險行業的僱傭 VerDate:12/04/2001 (1)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不足16歲的青年從事危險行業。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款內,“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5 不足16歲青年從事危險行業的僱傭 VerDate:14/07/1997 (1)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不足16歲的青年從事危險行業。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款內,“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5 婦女及不足16 歲青年 從事危險行業的僱傭 VerDate:30/06/1997 (1)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任何人不得僱用任何年齡的婦女或不足16歲的青年男子從事危險行業。 (2) 在第 (1) 款內,“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危險行業”(dangerous trade)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6 青年搬動重物 VerDate:12/04/2001 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的青年,均不准搬動任何經考慮其年齡及體格後屬不合理地笨重的負載物;凡年齡不足16歲的青年,在任何情況下所搬動的負載物,重量不得超過 18公斤。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6 青年搬動重物 VerDate:14/07/1997 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的青年,均不准搬動任何經考慮其年齡及體格後屬不合理地笨重的負載物;凡年齡不足16歲的青年,在任何情況下所搬動的負載物,重量不得超過 18公斤。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6 婦女及青年搬動重物 VerDate:30/06/1997 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的婦女及青年,均不准搬動任何經考慮其年齡及體格後屬不合理地笨重的負載物;凡年齡不足16歲的青年,在任何情況下所搬動的負載物,重量不得 超過18公斤。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7 休息設施 VerDate:12/04/2001 凡僱有青年的工業經營,僱主須為所有站立工作的青年提供及維持適當的座椅設施(經考慮有關處所的佈置如屬切實可行),使他們在受僱工作期間,可利用任何機會休 息。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7 休息設施 VerDate:14/07/1997 凡僱有青年的工業經營,僱主須為所有站立工作的青年提供及維持適當的座椅設施(經考慮有關處所的佈置如屬切實可行),使他們在受僱工作期間,可利用任何機會休 息。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7 休息設施 VerDate:30/06/1997 凡僱有婦女或青年的工業經營,僱主須為所有站立工作的婦女及青年提供及維持適當的座椅設施(經考慮有關處所的佈置如屬切實可行),使他們在受僱工作期間,可利用 任何機會休息。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8 有關青年僱傭時間的一般條件 VerDate:12/04/2001 (1)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僱主不得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除非該青年的工作時間、僱傭期及用膳與休息時間符合以下條件─ (a) 所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在任何一星期不得超過48小時; (b) 僱傭期─ (i)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ii) 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並且不得於上午7時前開始,亦不得於晚上7時後終結; (iii) (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c) 不得要求或准許青年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d)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所有青年,其按照本條所規定的僱傭期及獲容許用膳與休息的時間,均一律相同。 (1A) 儘管有第(1)(a)款的規定,青年在與僱主達成協議下,其在工業經營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個星期內的1天或多天可以超過8小時,或在任何一個星期可 以超過48小時︰ 但該青年在該星期及下一個星期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96小時。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就本條而言,除非工作因一段不少於半小時的相隔時間而告中斷,否則工作須當作屬連續性。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8 有關青年僱傭時間的一般條件 VerDate:14/07/1997 (1)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僱主不得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除非該青年的工作時間、僱傭期及用膳與休息時間符合以下條件─ (a) 所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在任何一星期不得超過48小時; (b) 僱傭期─ (i)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ii) 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並且不得於上午7時前開始,亦不得於晚上7時後終結; (iii) (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c) 不得要求或准許青年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d)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所有青年,其按照本條所規定的僱傭期及獲容許用膳與休息的時間,均一律相同。 (1A) 儘管有第(1)(a)款的規定,青年在與僱主達成協議下,其在工業經營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個星期內的1天或多天可以超過8小時,或在任何一個星期可 以超過48小時︰ 但該青年在該星期及下一個星期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96小時。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就本條而言,除非工作因一段不少於半小時的相隔時間而告中斷,否則工作須當作屬連續性。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8 有關婦女及青年僱傭時間的一般條件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僱主不得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僱用婦女或青年,除非該婦女或青年的工作時間、僱傭期及用膳與休息時間符合以下條件 ─ (a) 所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8小時,在任何一星期不得超過48小時; (b) 僱傭期 ─ (i)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ii) 對青年而言,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並且不得於上午7時前開始,亦不得於晚上7時後終結;及 (iii) 對婦女而言,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10小時,並且不得於上午6時前開始,亦不得於晚上11時後終結; (c) 不得要求或准許婦女或青年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d) 除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外,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所有婦女及青年,其按照本條所規定的僱傭期及獲容許用膳與休息的時間,均一律相同。 (1A) 儘管有第(1)(a)款的規定,婦女或青年在與僱主達成協議下,其在工業經營工作的總時數在任何一個星期內的1天或多天可以超過8小 時,或在任何一個星期可以超過48小時︰ 但該婦女或青年在該星期及下一個星期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96小時。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就本條而言,除非工作因一段不少於半小時的相隔時間而告中斷,否則工作須當作屬連續性。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9 訂定僱傭時間的通告 VerDate:12/04/2001 影響本條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及2001年第7號第15條。 (1)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除非在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人方便前往的地方的顯眼處張貼通告─ (a) 在第8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及如屬輪班工作,則在第11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為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訂定一個星期內每天的僱傭期; (b) 在第8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及如屬輪班工作,則在第11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為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訂定所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及 (c) 指明青年不得受僱於工業經營工作的休息日;或如每名受僱青年的休息日不同,則該通告須指明此一情況。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 告) (2) 就一個星期內不同日子,可訂定不同僱傭期及不同用膳或休息時間。 (3) 僱主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或憑藉本款當作根據第(1)款已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的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 間,除非對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間的更改在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書,述明其擬作出上述更改的意向,並已按照第(1)款所訂明的方式,張貼 一份按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格式的通告,其內除指明新訂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間(或新訂僱傭期及用膳或休息時間)(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第(1)款所規定 的其他事項外,更須指明該項更改的開始日期;而當該項更改開始實施時,則按照本款張貼的通告須當作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 告) 但除非因特殊因由而獲得處長書面許可,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上述更改每3個月不得超過一次。 (4) 凡根據第(1)款張貼任何通告,其副本須由僱主或經僱主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於不遲於張貼當日送交處長。 (5) 任何青年不得在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的僱傭期以外時間受僱。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6)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的副本,並看來是由僱主或其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則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由公職人員交 出時,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及─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獲呈交該文件的法庭須推定─ (i) 該文件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的真實副本;及 (ii) 該文件是由僱主或僱主妥為授權的代人簽署;及 (b) 該文件須作為以下事項的確證─ (i) 僱主為工業經營內青年所訂定的僱傭期; (ii) 由僱主訂定容許該等青年用膳或休息的時間; (iii) 該等青年的休息日。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9 訂定僱傭時間的通告 VerDate:14/07/1997 請參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1)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除非在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人方便前往的地方的顯眼處張貼通告─ (a) 在第8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及如屬輪班工作,則在第11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為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訂定一個星期內每天的僱傭期; (b) 在第8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及如屬輪班工作,則在第11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為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訂定所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及 (c) 指明青年不得受僱於工業經營工作的休息日;或如每名受僱青年的休息日不同,則該通告須指明此一情況。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 告) (2) 就一個星期內不同日子,可訂定不同僱傭期及不同用膳或休息時間。 (3) 僱主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或憑藉本款當作根據第(1)款已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的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 間,除非對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間的更改在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書,述明其擬作出上述更改的意向,並已按照第(1)款所訂明的方式,張貼 一份按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格式的通告,其內除指明新訂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間(或新訂僱傭期及用膳或休息時間)(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第(1)款所規定 的其他事項外,更須指明該項更改的開始日期;而當該項更改開始實施時,則按照本款張貼的通告須當作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 告) 但除非因特殊因由而獲得處長書面許可,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上述更改每3個月不得超過一次。 (4) 凡根據第(1)款張貼任何通告,其副本須由僱主或經僱主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於不遲於張貼當日送交處長。 (5) 任何青年不得在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的僱傭期以外時間受僱。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6)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的副本,並看來是由僱主或其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則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由公職人員交 出時,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及─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獲呈交該文件的法庭須推定─ (i) 該文件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的真實副本;及 (ii) 該文件是由僱主或僱主妥為授權的代人簽署;及 (b) 該文件須作為以下事項的確證─ (i) 僱主為工業經營內青年所訂定的僱傭期; (ii) 由僱主訂定容許該等青年用膳或休息的時間; (iii) 該等青年的休息日。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9 訂定僱傭時間的通告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工業經營內僱用婦女或青年,除非在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人方便前往的地方的顯眼處張貼通告 ─ (a) 在第8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及如屬輪班工作,則在第11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為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婦女及青年訂定一個星期內每天的僱傭 期; (b) 在第8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及如屬輪班工作,則在第11條所訂明的限制範圍內,為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婦女及青年訂定所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 間;及 (c) 指明婦女及青年不得受僱於工業經營工作的休息日;或如每名受僱婦女或青年的休息日不同,則該通告須指明此一情況。 (2) 就一個星期內不同日子,可訂定不同僱傭期及不同用膳或休息時間。 (3) 僱主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或憑藉本款當作根據第(1)款已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的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 間,除非對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間的更改在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書,述明其擬作出上述更改的意向,並已按照第(1)款所訂明的方式,張貼 一份按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格式的通告,其內除指明新訂僱傭期或用膳或休息時間(或新訂僱傭期及用膳或休息時間)(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第(1)款所規定 的其他事項外,更須指明該項更改的開始日期;而當該項更改開始實施時,則按照本款張貼的通告須當作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 告) 但除非因特殊因由而獲得處長書面許可,否則在任何情況下,上述更改每3個月不得超過一次。 (4) 凡根據第(1)款張貼任何通告,其副本須由僱主或經僱主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於不遲於張貼當日送交處長。 (5) 除本規例對超時工作另有條文規定外,任何婦女或青年不得在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的僱傭期以外時間受僱。 (6)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的副本,並看來是由僱主或其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則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由公職人員交 出時,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及 ─ (a)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獲呈交該文件的法庭須推定 ─ (i) 該文件是根據第(1)款張貼的通告的真實副本;及 (ii) 該文件是由僱主或僱主妥為授權的代人簽署;及 (b) 該文件須作為以下事項的確證 ─ (i) 僱主為工業經營內婦女及青年所訂定的僱傭期; (ii) 由僱主訂定容許該等婦女及青年用膳或休息的時間; (iii) 該等婦女及青年的休息日。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0 (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12/04/2001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0 (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14/07/1997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0 婦女超時工作 VerDate:30/06/1997 (1) 即使本規例對工作時數及僱傭期另有條文規定,婦女仍可按照本條在任何工業經營內超時工作。 (2) 婦女為工業經營而超時工作,按第(11)(b)款方法計算,合計在任何一年不得超過200小時,而在任何一天不得超過2小時。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3) 婦女超時工作須受以下條件規限─ (a) 婦女在任何一天的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及 (b) 婦女在任何一天的僱傭期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不得超出第8條為婦女指定僱傭期的開始及終結時間。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4) 僱主在任何一天僱用婦女在工業經營內超時工作前─ (a) 須安排在工業經營內超時工作的婦女方便前往的地方的顯眼處,張貼通告,並一直保留至超時工作完畢為止;該通告須載有適用於該等婦女的工作 時間及用膳或休息時間的詳情;及 (b) 如任何部分的超時工作超出第8(1)(a)條所指 明的工作時間,或超出根據第8(1A)條所議定的工作時間,則須將該等超時工作詳情,包括根據第(5)款容許用膳或休息時間的詳情,交付處長,並將上述詳情記入 由僱主為此目的而按適當的指明格式所備存的登記冊內。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 (5) 凡在任何工業經營內,除根據第9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某一天的任何時間外,僱主容許在該日超時工作的婦女有額外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則僱主可 在該段額外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僱用在該日並非超時工作的婦女;但除上述規定外,本規例有關連續性僱傭及用膳或休息時間的條文,亦適用於超時工作,方式與適用於其 他僱傭一樣。 (6) 如處長信納婦女按照本條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從事任何生產程序的超時工作,對該等婦女或任何類別婦女的健康有不利影響,則可向該僱主送達通知 書,禁止該等婦女或該類別婦女從事該生產程序的超時工作,或對超時工作量或其他方面作出處長認為適當的進一步限制。 (7) 凡處長信納任何類別或種類的工業經營的工作,受到季節性壓力或其他特殊壓力,他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容許任何類別或種類的工業經營─ (a) 在受壓力期間,延長受僱於任何指明生產程序的婦女根據本條所獲容許的每天工作時間及僱傭期;但只可在命令所指明的若干個星期(以在任何一 年不超過8個星期為限)予以延長; (b) 延長工業經營根據本條所獲容許的超時工作時間,以每年合計不超過350小時為限。 (8) 處長如信納由於突然而至的訂單,或機器或廠房發生故障,或因其他不能預見的緊急事故,以致產生不能預見的工作壓力,因而有此需要,則可以 書面授權增加某工業經營根據本條所獲容許的超時工作合計總時數。 (9) 就本條而言,僱用婦女在任何工業經營的不同部分工作,或僱用不同組別的婦女從事不同生產程序,如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書,表明其有意在計 算超時工作時數時,將上述婦女視為在不同工業經營內受僱,則在處長送達該僱主的通知書內所訂條件的規限下,在計算超時工作時數時,該等婦女可視為在不同工業經營 內受僱。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10) 凡在工業經營內工作的婦女的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書,表明本條對該工業經營的限制超時工作條文是不合理或不適當的,則該僱主可不遵守 此等條文,而代之以遵守處長在送達僱主的通知書內對個別婦女施加的限制超時工作的條件。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10A) 儘管有第(10)款的規定,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婦女在任何一年超時工作不得超過200小時,或在任何一天超時工作不得超過2小時。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10B) 凡處長信納其根據第(9)或(10)款送達僱主的通知書內所述任何條件未獲遵守,則他可再向僱主送達通知書,規定在此等條件未獲遵守 的年度內,計算根據本條訂定的工業經營超時工作時數時,須按個別工業經營所容許的超時工作時數計算,猶如第(9)或(10)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准許的計算超 時工作時數的方法,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內未被採用一樣。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11) 就本條而言 ─ (a) “超時工作”(overtime employment) 一詞,就任何婦女而言,指她在工業經營內工作的期間,而該段期間並非在根據 第9條張貼的通告內所訂定其在當日的僱傭期之內; (b) 在計算超時工作合計總時數時,只須考慮任何婦女在工業經營內受僱工作而超出第8(1)(a)條所訂明或根據第8(1A)條所議定的最多時 數的期間。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超時工作”(overtime employment)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1 輪班工作的僱傭 VerDate:12/04/2001 (1) 凡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青年,按輪班制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則在受本條規限下,以及在該輪班制事先獲得處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在參 閱應用第8(1)(b)(ii)條條文時,猶如“晚上7時”已由“晚上11時”所代替一樣。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僱主均不得於工業經營內按輪班制僱用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青年於晚上7時至晚上11時工作,但符合以下條件者,不在此限─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a) 該輪班工作只在處長書面批准的建築物內進行; (b) 提供一間經處長書面批准的適當房間,而並無任何工業生產程序在其內進行,且裝置作飯廳和休息室使用。 (c)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1 輪班工作的僱傭 VerDate:14/07/1997 (1) 凡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青年,按輪班制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則在受本條規限下,以及在該輪班制事先獲得處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在參 閱應用第8(1)(b)(ii)條條文時,猶如“晚上7時”已由“晚上11時”所代替一樣。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僱主均不得於工業經營內按輪班制僱用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青年於晚上7時至晚上11時工作,但符合以下條件者,不在此限─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a) 該輪班工作只在處長書面批准的建築物內進行; (b) 提供一間經處長書面批准的適當房間,而並無任何工業生產程序在其內進行,且裝置作飯廳和休息室使用。 (c)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1 輪班工作的僱傭 VerDate:30/06/1997 (1) 凡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青年,按輪班制受僱於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則在受本條規限下,以及在該輪班制事先獲得處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在參 閱應用第8(1)(b)(ii)條條文時,猶如“晚上7時”已由“晚上11時”所代替一樣。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僱主均不得於工業經營內按輪班制僱用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青年於晚上7時至晚上11時工作,亦不得於工業經營內按輪班制僱用婦女於晚 上8時至晚上11時工作,但符合以下條件者,不在此限 ─ (a) 該輪班工作只在處長書面批准的建築物內進行; (b) 提供一間經處長書面批准的適當房間,而並無任何工業生產程序在其內進行,且裝置作飯廳和休息室使用。 (c)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2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12/04/2001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2 (廢除) VerDate:30/06/1997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3 禁止在用膳或休息時間工作的規定 VerDate:12/04/2001 任何僱主均不得要求或准許青年,在第8條所訂的容許用膳或休息的任何一段時間內,於工業經營內工作。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3 禁止在用膳或休息時間工作的規定 VerDate:14/07/1997 任何僱主均不得要求或准許青年,在第8條所訂的容許用膳或休息的任何一段時間內,於工業經營內工作。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3 禁止在用膳或休息時間工作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任何僱主均不得要求或准許婦女或青年,在第8條所訂的容許用膳或休息的任何一段時間內,於工業經營內工作。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4 休息日 VerDate:12/04/2001 (1)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以及即使本規例載有任何規定─ (a)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一個星期內的下述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的日子(如該日子一律適用於受僱在該工業經營內的每名青年);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的日子(如該日子並非一律適用於受僱在該工業經營內的每名青年);或 (b) 如─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 已按照第15(1)條所指通知書更改,則僱主不得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在該星期內的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或 (c) 如處長已根據第15(2)條准許將─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 更改為該星期內另一日子,則僱主不得在該代替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任何一個星期內,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超過6天。 (3) 任何僱員,除根據本條例第39條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4 休息日 VerDate:14/07/1997 (1)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以及即使本規例載有任何規定─ (a)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一個星期內的下述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的日子(如該日子一律適用於受僱在該工業經營內的每名青年);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的日子(如該日子並非一律適用於受僱在該工業經營內的每名青年);或 (b) 如─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 已按照第15(1)條所指通知書更改,則僱主不得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在該星期內的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或 (c) 如處長已根據第15(2)條准許將─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 更改為該星期內另一日子,則僱主不得在該代替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任何一個星期內,在工業經營內僱用青年超過6天。 (3) 任何僱員,除根據本條例第39條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4 休息日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15條另有規定外,以及即使本規例載有任何規定 ─ (a)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一個星期內的下述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婦女或青年 ─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的日子(如該日子一律適用於受僱在該工業經營內的每名婦女或青年);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的日子(如該日子並非一律適用於受僱在該工業經營內的每名婦女或青年);或 (b) 如 ─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 已按照第15(1)條所指通知書更改,則僱主不得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在該星期內的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婦女或青年;或 (c) 如處長已根據第15(2)條准許將 ─ (i) 根據第9(1)(c)條張貼的通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或 (ii) 根據第16(2)(h)條保存的登記冊內所指明在一個星期內的日子, 更改為該星期內另一日子,則僱主不得在該代替日子在工業經營內僱用婦女或青年。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任何一個星期內,在工業經營內僱用婦女或青年超過6天。 (3) 任何僱員,除根據本條例第39條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5 未經處長准許不得更改休息日的規定 VerDate:12/04/2001 影響本條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及2001年第7號第15條。 (1) 任何僱主均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他在工業經營內僱用的青年的休息日,除非在該項更改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 書,述明其擬作出該項更改的意向。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一個月內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青年的休息日超過一次,但處長因特殊理由以書面准許者則不在此限。 (3) 凡一個月內青年的休息日─ (a) 是按照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而作出更改;及 (b) 在緊接作出更改後的一個星期內又將休息日原先指明的日子, 則就本條第(2)款而言,改回原先日子當作不構成一次更改。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5 未經處長准許不得更改休息日的規定 VerDate:14/07/1997 請參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1) 任何僱主均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他在工業經營內僱用的青年的休息日,除非在該項更改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僱主已向處長送達通知 書,述明其擬作出該項更改的意向。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一個月內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青年的休息日超過一次,但處長因特殊理由以書面准許者則不在此限。 (3) 凡一個月內青年的休息日─ (a) 是按照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而作出更改;及 (b) 在緊接作出更改後的一個星期內又將休息日原先指明的日子, 則就本條第(2)款而言,改回原先日子當作不構成一次更改。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5 未經處長准許不得更改休息日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僱主均不得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他在工業經營內僱用的婦女或青年的休息日,除非在該項更改實施前不少於48小時,僱主已向處長送 達通知書,述明其擬作出該項更改的意向。 (2) 任何僱主均不得在一個月內更改、安排更改或准許更改婦女或青年的休息日超過一次,但處長因特殊理由以書面准許者則不在此限。 (3) 凡一個月內婦女或青年的休息日 ─ (a) 是按照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書而作出更改;及 (b) 在緊接作出更改後的一個星期內又將休息日原先指明的日子, 則就本條第(2)款而言,改回原先日子當作不構成一次更改。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6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登記冊 VerDate:12/04/2001 影響本條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及2001年第7號第15條。 (1) 在工業經營內工作的青年的僱主,均須按照本條的規定,在工業經營內以適當的指明格式保存或安排保存登記冊︰ (1992年第407號法 律公告) 但如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青年,一律在同一日休息,則處長可豁免任何該等僱主無須備存登記冊或登記冊的某部分。 (2) 登記冊須列明以下與受僱於工業經營的每名青年有關的資料─ (a) 姓名;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b)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發出的身分證的號碼(如持有身分證); (c) 出生日期; (d)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e) 開始在該工業經營內工作日期; (f) 根據第9(1)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青年在一個星期內每天的僱傭期; (g) 根據第9(1)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容許青年的用膳及休息時間; (h) 休息日;及 (i) 其僱傭性質、受僱工作的工業經營的部門或部分以及(如屬適用)須輪班工作的班別,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並須列明處長認為有需要以協助他確定第8、9、11或14條的條文目前或過去是否為人所遵從的其他詳情。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 (3) 僱主在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要求下,須出示登記冊內列明他的休息日的記項,供該青年查閱。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6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登記冊 VerDate:14/07/1997 請參閱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第17條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1) 在工業經營內工作的青年的僱主,均須按照本條的規定,在工業經營內以適當的指明格式保存或安排保存登記冊︰ (1992年第407號法 律公告) 但如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青年,一律在同一日休息,則處長可豁免任何該等僱主無須備存登記冊或登記冊的某部分。 (2) 登記冊須列明以下與受僱於工業經營的每名青年有關的資料─ (a) 姓名;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b)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發出的身分證的號碼(如持有身分證); (c) 出生日期; (d)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e) 開始在該工業經營內工作日期; (f) 根據第9(1)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青年在一個星期內每天的僱傭期; (g) 根據第9(1)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容許青年的用膳及休息時間; (h) 休息日;及 (i) 其僱傭性質、受僱工作的工業經營的部門或部分以及(如屬適用)須輪班工作的班別,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並須列明處長認為有需要以協助他確定第8、9、11或14條的條文目前或過去是否為人所遵從的其他詳情。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 (3) 僱主在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要求下,須出示登記冊內列明他的休息日的記項,供該青年查閱。 (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6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婦女 及青年的登記冊 VerDate:30/06/1997 (1) 在工業經營內工作的婦女或青年的僱主,均須按照本條的規定,在工業經營內以適當的指明格式保存或安排保存登記冊︰ (1992年第 407號法律公告) 但如受僱於該工業經營的婦女及青年,一律在同一日休息,則處長可豁免任何該等僱主無須備存登記冊或登記冊的某部分。 (2) 登記冊須列明以下與受僱於工業經營的每名婦女或青年有關的資料─ (a) 姓名;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b)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發出的身分證的號碼(如持有身分證); (c) 出生日期; (d) (由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廢除) (e) 開始在該工業經營內工作日期; (f) 根據第9(1)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婦女或青年在一個星期內每天的僱傭期; (g) 根據第9(1)條張貼的通告所訂定容許婦女或青年的用膳及休息時間; (h) 休息日;及 (i) 其僱傭性質、受僱工作的工業經營的部門或部分以及(如屬適用)須輪班工作的班別,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並須列明處長認為有需要以協助他確定第8、9、10、11或14條的條文目前或過去是否為人所遵從的其他詳情。 (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 (3) 僱主在受僱於工業經營的婦女或青年的要求下,須出示登記冊內列明他或她的休息日的記項,供該婦女或青年查閱。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7 (由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12/04/2001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7 (廢除) VerDate:30/06/1997 (由1992年第407號法律公告廢除)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8 違反第4或5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2/04/2001 任何人如違反第4或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29條)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8 違反第4或5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違反第4或5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29條)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9 違反第8(1)、9、11(2)、13、14、15 或16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2/04/2001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青年的僱主─ (a) 如違反第15或16條的規定;或 (b) 如該工業經營違反第8(1)、9、11(2)、13或14條的規定,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0條;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9 違反第8(1)、9、11(2)、13、14、15 或16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4/07/1997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青年的僱主─ (a) 如違反第15或16條的規定;或 (b) 如該工業經營違反第8(1)、9、11(2)、13或14條的規定,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0條;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19 違反第8(1)、9、10、11(2)、13、14、15 或16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30/06/1997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婦女或青年的僱主─ (a) 如違反第15或16條的規定;或 (b) 如該工業經營違反第8(1)、9、10、11(2)、13或14條的規定,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0條)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0 違反第7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2/04/2001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青年的僱主,如違反第7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1條;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0 違反第7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4/07/1997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青年的僱主,如違反第7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1條;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0 違反第7 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30/06/1997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婦女或青年的僱主,如違反第7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1988年第41號法律公告;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1條)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1 違反第6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2/04/2001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青年的僱主,如在該工業經營內有任何人獲准作出任何違反第6條條文的事情,該僱主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2條;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1 違反第6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14/07/1997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青年的僱主,如在該工業經營內有任何人獲准作出任何違反第6條條文的事情,該僱主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2條;1997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 - REGULATION 21 違反第6 條規定的罰則 VerDate:30/06/1997 在工業經營工作的婦女或青年的僱主,如在該工業經營內有任何人獲准作出任何違反第6條條文的事情,該僱主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1988年第24號第5條;1995年第103號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