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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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SCHEDULE 附表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6(2)(a)10]
禁止從事的職業

1. 在任何出售及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處所或地方工作。
2. 在不損害《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132章,附屬法例)15條的規定下,為得益或牟利而在任何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3. 處理及運送《危險品條例》(295)3條所適用的任何危險品。
4. 操作任何由於其切割、碾磨、滾轉、衝壓、壓碎或相類的動作而屬於危險的機器。
5. 在下列任何處所或地方工作

6. 在任何公眾娛樂埸所工作,但如與舞台表演有關,而其淨收入(如有的話)並非為該次演出發起人私人得益或牟利目的者,則不在此限。
7. 在任何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酒樓或任何類似場所的廚房工作。
8. 在離地面3米以上高度的室外清潔窗戶。
9. 在任何屠場或屠房、任何屠場或屠房的宅地,或作與此有關用途的處所工作。
10. 在任何理髮店或按摩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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