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有關證明書、身體檢查等的要求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處長或 獲處長為此目的 而書面授權的 任何公職人員, 可要求僱用兒童的 僱主─
(a) 出示─
(i) 父母對僱用該兒童的 同意書; 及
(ii) 證明該兒童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 證據, 或 有效在 學證明書或 其副本(如屬適用);
(b) 安排兒童在 處長指明的 時間接受身體檢查;
(c) 出示由註冊醫生或 註冊中醫簽署有關該兒童身體健康的 醫生證明書。 (2006年第16號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