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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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REGULATION 6
年滿13 歲但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
(1) 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 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 兒童不得受僱, 除非─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 告)
(a) 他已年滿13歲; 及
(b) 其父母─
(i) 能出示一份有關該兒童的 有效在 學證明書, 令有意僱用該兒童的 人信納; 及
(ii) 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
(2) 第(1)款所指兒童─
(a) 儘管有第4(3)條的 規定, 不得受僱從事附表所列任何職業;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b) 不得在 任何一天的 上午7時前或 晚上7時後受僱;
(c) 不得在 任何上課日子的 上課時間內受僱;
(d) 在 學期內─
(i) 不得在 任何一個上課日子受僱超過2小時; 或
(ii) 不得在 任何其他日子受僱超過4小時;
(e) 在 暑假期間, 不得在 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f) 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 用膳或 休息時間; 或
(g) 不得在 僱傭期間或 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 搬動超過18公斤的 負載物。
(3) 在 第(2)款內─
“上課日子”(school day) 指一個學期內─
(a) 並非公眾假日或 學校假期的 日子; 或
(b) 因任何其他理由為了教育目的 而停課的 日子;
“上課時間”(school hours) 指學生在 學校上課日子接受教導的 時間,
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 時間在 內;
“暑假”(summer holidays) 指學期與學期之間的 一段期間;
“學期”(school term)
指由任何一年的 9月份學校為了教育目的 而開課之日起, 至翌年暑假開始之日為止的 一段期間。
“上課日子”(school day)
“上課時間”(school hours)
“暑假”(summer holidays)
“學期”(school 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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