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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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REGULATION 5
年滿13 歲及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
(1) 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 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 兒童不得受僱, 除非
─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 告)
(a) 他已年滿13歲; 及
(b) 其父母─
(i) 能出示有關該兒童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 證據, 令有意僱用該兒童的 人信納; 及
(ii) 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
(2) 第(1)款所指兒童─
(a) 不得在 任何一天的 上午7時前或 晚上7時後受僱;
(b) 不得在 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c) 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 用膳或 休息時間; 或
(d) 不得在 僱傭期間或 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 搬動超過18公斤的 負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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