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1) 任何人不得─ (a) 僱用、 促使僱用或 准許僱用年齡不足13歲的 兒童; 或 (b) 僱用、 促使僱用或 准許僱用兒童在 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 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2) 第(1)(b)款的 禁止規定, 其適用範圍亦擴及並非以經商形式或 以牟利為目的 而營業的 工業經營(根據《 教育條例》 (第279章)註冊的 學 校除外)。 (3) 第(1)(b)款的 禁止規定, 其適用範圍不得擴及製備食品以供在 製備該等食品的 處所內食用及出售的 工業經營。 (1990年第 390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