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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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REGULATION 4

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1) 任何人不得─

   (a)  僱用、 促使僱用或 准許僱用年齡不足13歲的 兒童; 或

   (b)  僱用、 促使僱用或 准許僱用兒童在 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 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2) 第(1)(b)款的 禁止規定, 其適用範圍亦擴及並非以經商形式或 以牟利為目的 而營業的 工業經營(根據《 教育條例》
(第279章)註冊的 學 校除外)。

(3) 第(1)(b)款的 禁止規定, 其適用範圍不得擴及製備食品以供在 製備該等食品的 處所內食用及出售的 工業經營。
(1990年第 39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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