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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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第18(5)、 19(2)及(3)及20條的 條文, 均不適用於與根據本規例受僱的 兒童有關的 情況。

(2) 本規例並不適用於與根據《 學徒制度條例》 (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 兒童有關的 情況。

(3) 就本規例或 根據本規例而進行的 任何法律程序而言, 兒童如在 一個工業經營或 其他僱傭地點內工作,
不論是否受薪, 亦不論是否從事一項生產程 序、 行業或 業務, 或 清潔用以進行任何生產程序、 行業或 業務的
工業經營或 其他僱傭地點的 任何部分, 或 從事與該等生產程序、 行業或 業務有附帶關係或 相關的 任何其他種 類的
工作, 均須當作在 該地點內受僱。 (1980年第84號法律公告)

(4) 為免生疑問, 特此聲明︰ 本規例對任何其他與禁止或 限制僱用兒童有關的 成文法則不會有所減損。
(1980年第8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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