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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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兒童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28/02/2003).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80年第84號法律公告)
“天”(day) 指由午夜開始至翌日午夜為止的 一段24小時的 期間;
“父母”(parent) 就兒童而言,
包括其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兒童的 人;
“中學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具有《 教育條例》 (第279章)給予該詞的 涵義;
“在 學證明書”(school attendance certificate) 指由一間學校的 校長簽發, 證明有關兒童正在 該學校就讀的 證明書,
而證明書須按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指明的 格式發出; (2003年第3號第41條;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東主”(proprietor) 具有《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給予該詞的 涵義; (1980年第84號法律公告)
“星期”(week)
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 一段期間;
“僱主”(employer) 或
“人”(person) 包括東主;
(1980年第84號法律公告)
“學校”(school) 就兒童而言, 指《 教育條例》 (第279章)所指的 小學或 中學, 而該兒童在
有關時間是該學校的 學生。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天”(day)
“父母”(parent)
“中學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在 學證明書”(school attendance certificate)
“東主”(proprietor)
“星期”(week)
“僱主”(employer) 或
“人”(person)
“學校”(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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