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職業介紹所規例 - REGULATION 2

有關發牌或牌照續期的申請

(1) 根據本條例第52條提出的 發牌或 牌照續期申請─

   (a)  須按處長決定的 格式以書面提出;

   (b)  須指明─

        (i)    (由1992年第159號法律公告廢除)

        (ii)   職業介紹所的 營業地點或 擬營業地點;

        (iii)  經處長要求而向其提供的 有關申請人及職業介紹所的 其他詳情; 及

   (c)  須在 處長決定的 地點及辦公時間內呈交處長。

(2) 有關發牌的 申請書, 須連同申請人的 兩幀相同近照, 在 該申請人擬開始營業的 最少一個月前呈交處長。

(3) 有關牌照續期的 申請書, 須在 牌照有效期屆滿的 最少兩個月前呈交處長。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