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的申請 豁免職業介紹所受本條例第XII部規限的 申請─ (a) 須按處長決定的 格式以書面提出; (b) 須指明─ (i) 職業介紹所的 營業地點或 擬營業地點; 及 (ii) 經處長要求向其提供的 有關申請人及職業介紹所的 其他詳情; 及 (c) 須在 處長決定的 地點及辦公時間內呈交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