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公司權利的保留條款 (1) 本附例條文或 未有根據本附例進行任何檢控或 採取任何步驟或 行動, 均不禁制吊車公司可針對任何人提出的 要求損害賠償或 其他補救或 濟助的 任何 進一步或 其他申索。 (2) 須付給吊車公司的 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費用、 車費、 額外車費或 附加費), 不論是否根據本附例而須付給, 亦不論是須以債項、 損害賠償、 費 用、 損失、 開支或 其他形式付給, 一經要求即成為到期須付給吊車公司或 其合法代理人的 債項, 並可作為民事債項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