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51
將人移離吊車系統或吊車系統區
第9部
強制執行及罰則
(1) 如授權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人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違反或 企圖違反本附例的 某條文, 則在
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時, 該人須—
(a) 向該授權人員提供其姓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的 真實和正確詳情; 及
(b) 向該授權人員出示其身分證明及(如該人在 當時管有的 話)其地址及電話號碼的 證明。
(2) 任何授權人員可將他合理地懷疑已違反或 企圖違反本附例某條文的 人移離吊車系統或
吊車系統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 如該違反事項屬本 附例所訂的 罪行, 在 不影響按照本附例可施加的
任何處罰或 附加費的 原則下, 該授權人員可扣留該人, 直至將該人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按照法律處理為止。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