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50
處置失物
(1) 所有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發現並歸吊車公司管有的 失物須以下述方式處置—
(a) 容易毀消、 有害、 具危險性或 在 其他方面屬厭惡性的 物品或 物件可由吊車公司在 該物品或
物件歸吊車公司管有後, 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視它認為 合適而以出售或 其他方式處置;
(b) 身分證明文件、 旅行證件、 證明書或 吊車公司認為屬重要或 機密性質的 任何其他文件可由吊車公司在
該失物歸吊車公司管有後, 於該公司認為合適 的 時間內按該公司認為合適的 方式處置; 及
(c) 一切其他物品或 物件在 歸吊車公司管有後須由吊車公司保留3個月, 該等失物如在 該期間結束後無人認領,
即當作成為吊車公司的 財產, 不受一切 其他權利及產權負擔的 影響, 而吊車公司可視它認為合適而以出售或
其他方式處置。
(2) 在 吊車公司根據(1)(a)或 (c)款出售或 處置失物後的 6個月內, 如該物品的 原擁有人或 先前對該失物有實益擁有權的
人證明並令吊車公司 信納其擁有權, 他在 向吊車公司作出吊車公司所合理要求的 彌償後, 須獲發還在
扣除吊車公司因出售或 處置該失物而招致的 一切開支或 一切附帶開支後的 出售所得收益(如 有的 話)。 如在
扣除吊車公司因出售或 處置該失物而招致的 一切開支或 一切附帶開支後的 出售所得收益(如有的 話)在
該期間結束後無人認領, 吊車公司須按它認為合適的 條款及條件將收益餘款捐予慈善組織。
(3) 除第(2)款有所規定外, 吊車公司無須因作為受寄人或 因其他方面而對任何人就失物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為嚴重疏忽或
故意失責而負有的 法律 責任除外), 而任何人不得就該法律責任而向吊車公司申索損害賠償或 補償。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