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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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40

受禁行為

(1) 任何人在 吊車系統區內, 不論何時均不得—

   (a)  使用任何具威脅性、 粗穢或 淫褻的 言語, 亦不得鬧事、 行為不檢、 行為不雅或 作出造成滋擾的 行為;

   (b)  在 吊車系統的 任何部分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其他財物(包括任何吊車、 裝置、 家具、 裝飾、 設備、 公布、
        告示、 一覽表、 時間表、 宣傳品、 標 誌、 數字或 字母)上髹上、 書寫、 繪畫或 貼上任何文字、 圖像或 字樣,
        亦不得故意弄污或 弄髒或 破損、 切割、 抓刮、 撕扯、 噴潑、 毀損或 損壞吊車系統的 任何部分或 吊車系
        統區內的 任何其他財物(包括任何吊車、 裝置、 家具、 裝飾、 設備、 公布、 告示、 一覽表、 時間表、 宣傳品、
        標誌、 數字或 字母), 亦不得移走或 拆去任何該等物品或 物 件;

   (c)  騷擾任何人; 或

   (d)  為任何商業用途而使用任何錄音或 錄影或 拍攝器材進行訪問、 拍攝相片或 攝錄影片或 錄像, 但在
        得到授權人員的 特准並在 受授權人員所施加的 條款 及條件規限的 情況下使用則除外。

(2) 任何人違反本條, 即有法律責任向吊車公司支付對吊車公司財物造成的 損害或 對吊車公司授權人員造成的
人身傷害的 賠償金額, 或 對任何其他人所 蒙受的 損害或 傷害的 賠償金額, 而不影響因違反本條而招致的 任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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