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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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35
不恰當操作設備等
(1) 除授權人員外或 除在 得到授權人員的 特准的 範圍內, 任何人不得—
(a) 操作、 移動或 開動—
(i)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機械或 電力器具; 或
(ii) 操作或 控制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機械或 電力器具的 任何開關掣、 控制杆或 其他器件,
但恰當使用自動閘或 電話除外;
(b) 干預或 故意妨礙或 干擾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機械或 電力器具的 操作;
(c) 不按或 企圖不按吊車公司指示的 方式及秩序上落吊車系統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自動梯;
(d) 在 或 企圖在 向某方向移動的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自動梯或 移動平台上向其他方向行走;
(e) 坐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自動梯、 移動平台或 扶手之上; 或
(f) 打開或 企圖打開往來月台或 已付車費區域的 任何部分的 任何閘或 門。
(2) 除授權人員外或 除非得到授權人員的 特准, 否則任何人不得保有通往吊車系統或 吊車系統區的 , 或 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閘或 門的 鑰 匙, 而在 該鑰匙落入任何人的 管有時,
該人須立刻將鑰匙交回授權人員。
(3) 如發生意外或 其他緊急事故, 任何人可操作、 移動或 開動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任何有告示於其上面或
附近展示, 說明是供在 發生意外或 緊 急事故時操作的 開關掣、 控制杆、 機械或 電力器具或 其他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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