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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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33

攜帶禁止的行李等和飲食

任何人不得—

   (a)  將下述行李、 物品或 東西帶上吊車系統或 帶進吊車系統區內—

        (i)    不能夠在 沒有對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財物造成損壞的 危險的 情況下, 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運載或 以其他方式裝載的 任何行李、 物品或 其他東西;

        (ii)   不能夠在 沒有對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人造成滋擾或 不便的 情況下, 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運載或 以其他方式裝載的 任何行李、 物品或 其他東西; 或

        (iii)  經授權人員指示該人不可帶上吊車系統或 帶進吊車系統區的 任何行李、 物品或 其他東西; 或

   (b)  在 或 企圖在 吊車系統上或 已付車費區域內進食任何食物或 飲用任何清水以外的 飲品(不論是酒精類或
        非酒精類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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