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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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33
攜帶禁止的行李等和飲食
任何人不得—
(a) 將下述行李、 物品或 東西帶上吊車系統或 帶進吊車系統區內—
(i) 不能夠在 沒有對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財物造成損壞的 危險的 情況下, 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運載或 以其他方式裝載的 任何行李、 物品或 其他東西;
(ii) 不能夠在 沒有對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人造成滋擾或 不便的 情況下, 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運載或 以其他方式裝載的 任何行李、 物品或 其他東西; 或
(iii) 經授權人員指示該人不可帶上吊車系統或 帶進吊車系統區的 任何行李、 物品或 其他東西; 或
(b) 在 或 企圖在 吊車系統上或 已付車費區域內進食任何食物或 飲用任何清水以外的 飲品(不論是酒精類或
非酒精類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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