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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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28
違禁物品等及吸煙
第5部
吊車系統上或 吊車系統區內的 人的 行為
(1) 任何人不得將下述物品帶上吊車系統或 帶進吊車系統區—
(a) 任何槍械或 彈藥, 但第(2)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b) 《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所指的 任何危險品, 但第(2)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或
(c) 任何相當可能會對吊車系統上的 人造成不便或 煩擾的 物品, 或 任何相當可能會損害吊車系統的 安全操作的
物品。
(2) 第(1)(a)款不適用於在 當值的 公職人員, 而第(1)(b)款則不適用於獲吊車公司特准為操作、 管理或 維修吊車系統的 目的
而攜帶該等危 險品的 人。
(3) 凡在 吊車系統或 吊車系統區的 任何部分吸煙已藉告示被禁止, 任何人不得在 該部分吸食或 攜有任何形式的
已燃點的 煙斗、 雪茄或 香煙或 無遮蓋火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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