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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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附例 - SECT 16
車票遺失、損壞或過期而乘搭吊車
(1) 任何人(未滿3歲者除外)如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而—
(a) 並無持有車票;
(b) 正使用或 企圖使用或 已使用被不恰當地損壞、 更改或 干擾的 車票, 或 密碼資料已完全或 部分被不恰當地更改、
抹除或 損壞的 車票;
(c) 正使用或 企圖使用或 已使用已過期的 車票; 或
(d) 正使用或 企圖使用或 已使用特惠車票, 但該人並不符合發出該車票的 任何條件, 該人即被視為沒有繳付車費,
並即有法律責任繳付適當的 車費和附加費, 以及將其車票(如有的 話)交給授權人員。
(2) 就第(1)款而言, 車票在 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 情況下過期。
(3) 任何人如依據本條繳付附加費或 交出其車票, 有權以書面向吊車公司的 主席或 行政總裁(或 他們各自的
委任代名人)申請覆核他變為有法律責任繳 付附加費或 交出車票的 情況。 吊車公司的 主席或 行政總裁(或 他們各自的
委任代名人)在 覆核完結後, 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該申請或 授權退還全部或 部分附加費或 所交出車票的 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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