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SCHEDULE 附表
[第4條]
選舉呈請書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原訟司法管轄權
關於《村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
及
關於*在(選舉日期)舉行的/無競逐的(村名)(居民代表/原居民代表)選舉事宜。
*1. (呈請人姓名)的選舉呈請書述明如下—
(或)*1. (5名或多於5名呈請人的姓名)的選舉呈請書述明如下—
*(b) 在無競逐的選舉中:*(候選人的姓名)是上述選舉的一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的姓名)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在(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被宣布當選的日期),上述鄉村的選舉主任為施行上述條例第36條而作出公告,宣布*該候選人/該等候選人就上述鄉村當選,而該公告是在(憲報刊登該公告的日期)按照《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L)而在憲報刊登的;及
(或)*(b) 在有競逐的選舉中:投票在上述日期進行,(每名候選人的姓名)是上述選舉的候選人,在(勝出的候選人被宣布當選的日期),上述鄉村的選舉主任在選舉結果公告中宣布(勝出的候選人的姓名)就上述鄉村當選,而該公告是按照《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L)而擬備,並在(憲報刊登選舉結果公告的日期)按照該規例而在憲報刊登的;及
(c) (列出根據上述條例第39(1)條中哪項理由而質疑上述選舉,以及呈請人所倚據的事實)。
*2. 呈請人因此請求法庭—
(a) 裁定上述鄉村的選舉主任在該公告中宣布當選的*候選人/某其他候選人(填上姓名)是否妥為選出;
(b) (如法庭裁定*該人/該等人並非妥為選出)裁定*呈請人/另一候選人/某其他候選人(填上姓名)是否妥為選出,以取代上述候選人;及
(c) 裁定批予任何進一步或其他公正的濟助。
(或)*2. 呈請人因此請求法庭—
(a) 裁定上述鄉村的選舉主任在該公告中宣布當選的*候選人/某其他候選人(填上姓名)是否妥為選出;
(b) (如法庭裁定*該人/該等人並非妥為選出)裁定*另一候選人/某其他候選人(填上姓名)是否妥為選出,以取代上述候選人;及
(c) 裁定批予任何進一步或其他公正的濟助。
日期: 20 . . . . 年. . . . . .月. . . . . .日
簽署
* 呈請人
(或)* 代表律師
* 本選舉呈請書是由呈請人提交的。
(或)* 本選舉呈請書是由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律師行名稱)提交的。
送達文件地址為(述明地址)。
現建議將本選舉呈請書的副本送達(答辯人姓名)及律政司司長。
* 刪去不適用者。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