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反對擔保的理由 (1) 答辯人可在 就根據第7(3)條發出的 傳票而進行的 聆訊中, 基於下述理由反對任何擔保— (a) 保證金款額不足; (b) 建議的 擔保人已去世; (c) 建議的 擔保人無法尋獲; 或 (d) 根據第6條送達的 通知書或 根據第8(3)條送達的 誓章副本欠缺充分的 描述, 以致不能確定誰是建議的 擔保人。 (2) 法庭可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期間, 隨時— (a) 增加因應第7(1)條所指的 申請而指示的 保證金款額, 但以不超過本條例第44(2)條所指明的 最高款額為限; 及 (b) 指示提供該保證金款額增加部分的 方式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