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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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RULE 9

反對擔保的理由

(1) 答辯人可在 就根據第7(3)條發出的 傳票而進行的 聆訊中, 基於下述理由反對任何擔保—

   (a)  保證金款額不足;

   (b)  建議的 擔保人已去世;

   (c)  建議的 擔保人無法尋獲; 或

   (d)  根據第6條送達的 通知書或 根據第8(3)條送達的 誓章副本欠缺充分的 描述, 以致不能確定誰是建議的 擔保人。

(2) 法庭可在 選舉呈請的 審訊期間, 隨時—

   (a)  增加因應第7(1)條所指的 申請而指示的 保證金款額, 但以不超過本條例第44(2)條所指明的 最高款額為限; 及

   (b)  指示提供該保證金款額增加部分的 方式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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